一、专项债券限额含义?
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首先,2018年专项债限额13500亿元为增量限额,而非存量限额,也并不包含置换专项债。
其次,新增限额只与上年度规定的余额限额有关,因此若上一年度实际新增债务低于规定限额,理论上报财政部备案后可供新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专项债券申报范围?
(一)申报范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数据中心,增加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
新型城镇化:实施以县城为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相关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城市河道、堤防、水库、排水管网等防洪排涝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加大环保设施、社区公共服务、智能化改造、公共停车场等。一重大:交通、水利等重大民生工程。
三、专项债券管理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运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完全控股的公司为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安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于武冈市经济发展大局,具体使用方向应根据武冈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有关计划进行安排。融资平台公司负责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对债券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成立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监察、财政、审计、地税、城投办、国资办、国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管理我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专户,专人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按照企业专项债券资金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要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账户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武冈支行,便于集中管理。
第六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资金要全额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任意调配作为其他用途。
第七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支付,实行从严审批,其使用审批流程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进度资料交监理公司、业主单位和项目指挥部审核—业主单位和项目指挥部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市长审批。
第八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采用融资平台公司直接支付方式,项目工程预算应由市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融资平台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领导审批意见拨付工程资金。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专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人、专账,独立核算。
第三章 资金偿还管理
第十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投入经营类或有直接收益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按照“谁使用、谁偿还”原则,由项目建设收益主体承担。项目收益主体未能按约定及时偿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向项目收益主体追缴。
第十一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投入公益事业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由项目受益单位利用项目周边土地升值收益或者财政资金进行偿还。项目受益单位未能按时偿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在办理单位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二条 企业专项债券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税费收入,由市地税局征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三条 企业专项债券受益单位偿还资金的时间与比例由武冈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审计、发改、国资、银行、邵阳都梁公司、项目管理单位联动机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跟踪,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内容、数量和效能及时了解和监控,并对违规使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真实反映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专项债券是什么?
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五、地方专项债券基金
地方专项债券基金: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近年来,地方专项债券基金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作为地方政府为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地方专项债券基金以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为未来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本文将围绕地方专项债券基金展开讨论,分析其发展背景、作用和意义,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背景介绍
地方专项债券基金的发展背景源于国家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鼓励。为了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推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逐步推出了一系列地方专项债券基金项目。这些项目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用和意义
地方专项债券基金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能够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水利等项目。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能够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还能为经济增长创造有利条件。其次,地方专项债券基金还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建筑、材料、物流等产业,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此外,地方专项债券基金还具有以下意义: 1.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地方专项债券基金,地方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方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 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地方专项债券基金的设立能够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促进市场化的资源配置。 3.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地方专项债券基金项目的实施能够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形成区域经济增长极,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专项债券基金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地方专项债券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用于指定项目,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2. 完善制度建设: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地方专项债券基金的制度建设,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比例、收益分配等方面,确保基金的规范运作。 3.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应通过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地方专项债券基金项目,扩大资金来源。 4. 加强宣传推广:政府应加强地方专项债券基金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地方专项债券基金的认识和了解,为基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地方专项债券基金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和加强宣传推广等措施,我们相信地方专项债券基金将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六、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区别?
政府债券一般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大类。其中一般债券是政府为弥补公共财政赤字,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一种债券,投资者持有该债券,到期政府还本付息。
专项债券与一般债券的区别:
1,一般债券的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计入财政赤字;专项债券纳入政府基金预算,不计入财政赤。
2,偿还来源不同。一般债券的偿还来源是地方政府收入;而专项债券的偿还来源是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
3,资金用途不同。
七、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区别?
地方政府债券可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一般债券主要投向没有收益的项目,偿还以地区财政收入作担保;专项债券主要投向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偿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对应的项目收入作担保。
八、什么是新增专项债券?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新增债券就是债券发行机构处于筹措资金的需要,根据实际需要新发行的债券。
九、专项债券是什么利息?
专项债券平均利率3.43%,其中一般债券平均利率3.32%,专项债券平均利率3.54%。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是指为筹集资金用于建设专项专项项目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收益债券与一般债券普通债券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为筹集资金用于建设专项专项项目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地方政府发行的用于缓解经济问题的债券。资金短缺或解决临时资金短缺。
十、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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