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村拆迁补偿问题
法律分析:1、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标准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办法,地方省市地区进行具体标准;
3、补偿内容既有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例如宅基地单独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等费用;
4、安置保障方面,城市规划区内的可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城市规划区外的还可以提供宅基地并帮助重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是什么?需要注意什么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那么这样的房屋遇到拆迁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是什么,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注意什么,看一下具体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 产权 归村集体,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那么这样的房屋遇到拆迁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村 房屋拆迁补偿 条例是什么,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注意什么,看一下具体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是什么?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 新房 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3、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 集体土地 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注意什么?
1、坚持依法拆迁。房屋拆迁涉及的农民人数和补偿资金都比较多,在安置时也存在着 地基 位置、房屋层次、座向及面积等问题,每个环节都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民敏感的。如果在拆迁户的 房屋面积 、补偿金额等问题上稍有差错,农民就会指责谩骂,拒绝拆迁,甚至还会集体上访。因此,坚持依法拆迁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正确选择。
2、做到合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补偿价格上,由于每个拆迁项目都有其特殊性,选用拆迁政策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二个具体问题。一是补偿的价格标准远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或群众的心理承受力;二是补偿的标准大大高于群众的心理要求。
3、注意把握工作主动性。拆迁房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作为拆迁人应始终把握拆迁环节中的主动权。一是在付款方式上,对规定的补偿费,做到签订协议后先付一部分,待房屋 搬迁 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再全部结清。
4、要加强拆迁政策的宣传、培训。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操作业务培训。拆迁前必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操作技能。要向拆迁户广泛宣传有关拆迁政策,特别是要做好解释工作。
上边的内容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是什么,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注意什么,相信大家看了上述内容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条例应该有所了解,那么我们在以后遇到相同情况的时候就可以知道怎样处理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我们自己不受到损失。
三、内蒙古农村拆迁补偿存在哪些问题?
内蒙古 农村拆迁补偿 存在哪些问题? 1、农村房屋 拆迁 没有直接的法律 法规 和规章可循。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农村房屋拆迁的一个专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来说,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 集体土地 的房屋拆迁。在适用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的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拆迁只作为 征地 过程中地上附属物补偿的一个部分。 因此,在拆迁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划拔土地为直接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为土地的管理部门);在安置方式上,农村房屋拆迁目前采用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在补偿标准上,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在于是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因而在补偿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可以按市场来操作,而农村房屋拆迁只能按实补偿(评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有许多房屋都是他们老一辈人在此地建筑的房屋,没有 房屋产权证 ,因此,当房屋拆迁时,没有相应和直接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后盾,给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也让农民保障自身利益没有法律武器。 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较易相信,没有签定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2、补偿范围较窄。 (1)我国 房屋拆迁补偿 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 房屋所有权 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 (2)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村民要另寻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 (3)许多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由于拆迁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必然给村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对此应给予一定的金钱安抚,而现在的补偿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此项规定。 3、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 (1)例如政府要对土地实行征用,要拆迁农民房屋,称 安置房 屋还没有建设好,让农民自行安置到外村的地方租房_住,许诺安置房屋建设好就马上迁入。但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让农民迁出后就不兑现诺言了。 另一方面,虽然将农民拆迁户安置好房屋,但是没有得到有关 养老保险 与医疗保障,只是作一次性补偿,没有为农民日后的生活提供必须的安排,由于农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农村副业,使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提高,反而比前更差。 更有甚的是,由于拆迁单位的资金缺乏有效监督或因资金不足,使农民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农民带来很大的困难,生活来源中断,连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落实。同时农民因房屋拆迁带来许多不便和生活损失,如子女入学问题,生活成本增加(交通,管理费,就医等),都困扰着农民被拆迁户。 (2)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从中发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普遍存在着一种过分地看重硬性标准的倾向,实际工作中严重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以硬件为本”。如在住房安置上,根据农民是否拥有本地户籍或家庭中拥有户口的人数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同时结合原住房面积的大小来折算,如一户人,有五口人,家中只有3人拥有当地户口,而该家庭居住面积是90平方米,而根据相关比例折算只能安置到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居住。如果没有当地村民户籍的则可能得不到补偿。至于对拆迁房屋中弱势群体(老人,残疾等),则只是统一给予安排,领取到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采用一刀切方法,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补偿费用和标准偏低。 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标准,未进行房产评估,不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或进行协商没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只向拆迁户作最后的“通牒”,不容商量。 以上的这些问题是各地在农村拆迁工作过程当中普遍遇到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农村的村民们抵制甚至反感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也是情有可原的。不仅是农村,就是很多城镇居民在对政府制定的 拆迁补偿 方案提出争议的情况下,维权的时候,也会觉得以个人的力量对抗政府行政单位太过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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