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解决
农村房屋拆迁 怎么安置,这在各地的标准有差异,以北京市为例,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安置标准: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 宅基地面积 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 房屋所有权证 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 村民委员会 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农村拆迁补偿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拆迁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划定拆迁范围以后,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进行拆迁公示,同时还要组织村民开听证会,讨论关于拆迁的一些细节,其中就有包括拆迁的范围,时间,人员的安置,补偿的标准方式等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国家对于农村拆迁标准
法律分析: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若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收耕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四、农村住宅拆迁
最近你有一栋农村宅基地的房屋需要拆迁,原来的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但去年把房产证丢失了,重新再办房产证得出的建筑面积为245平方米,评估公司实际测量的面积超过280平方米。你前面所说都没关系,看你做一点事在人为的工作,拆迁时量房产的面积是以房墙的外量,房产有三种面积,内面积,建筑面积,外墙与外墙面积,量出来都不一样的,拆迁时是房产局来人丈量,你要求他们,他们会帮忙的,你不要把房产证先拿出来,待房产确权时你才拿出来,你这样做会得到你获得利益最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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