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执法要配备哪些渔政执法装备?

59 2023-11-26 16:18

一、渔政执法要配备哪些渔政执法装备?

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移动通讯设备、网目尺寸测量、采样以及具有拍照、录像、录音功能的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渔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数据查询、身份识别功能的执法终端设备。 

  渔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穿戴救生衣、安全头盔、防滑鞋、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防护设备。 

二、渔政执法和农业执法区别?

农业执法包括渔政执法。渔政执法是农业执法的内容之一。

渔业执法主要争对渔业管理,其主要执法内容是打击渔业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在禁渔区捕鱼、毒鱼、钓鱼等行为。农业执法主要针对农业领域,包括农业、畜牧业、水产业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所以二者的区别在于,渔业执法只针对水产渔业,而农业执法包括渔业执法在内。

三、渔政执法需要执法证吗?

现在是法制社会,渔政执法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渔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该制作笔录。法制社会任何事都需要证据。

四、渔政执法条例?

1.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2.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3.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4.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畜牧渔政执法职责?

中国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负责渔政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我国在黄渤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设区域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还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监督管理机构。从广义上来说,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执行具体的检查监督任务。

  我国的渔政监督机构是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也有的地方把渔政归口于水产部门。

  我国各地渔政的主要任务基本可以做以下列举: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监督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

  3、组织有关市、县监督管理省辖海域和内陆跨界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4、监督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的落实;

  5、查处违反渔业生产秩序和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6、对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救助;

  7、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

  8、指导、协调辖区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

  9、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0、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1、负责组织管理渔业通讯;

  12、调查处理渔事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渔政有执法权吗?

     渔政有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内设机构。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承担重大涉外渔事纠纷处理工作。按分工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监督管理远洋渔业和渔政渔港。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七、渔政有没有执法权?

是的,渔政部门是负责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管理和渔业执法的专门部门,在中国渔业法律体系中拥有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渔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渔业资源管理:负责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渔业渔政规划、渔业资源保护和恢复等工作,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2. 渔业权益保护: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处理和调解涉及渔业的纠纷和争议。

3. 渔政执法:依法对违规渔业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执法行动包括巡查、检查、抽样、扣押、罚款等。

渔政执法权的基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渔政部门可以对非法捕捞、非法使用渔具、违规渔业行为等进行执法,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以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渔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具体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方式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当地渔政部门的规定和通知。

八、渔政执法宣传标语?

“共护水域,人人有责。”1. 这个标语明确了宣传的,即保护水域需要大家共同参与,起到了简洁明了的提示作用。2. 这个标语还解释了原因,即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渔政执法无法独自完成水域保护工作,强调了“人人有责”的重要性,强化了人们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3. 这个标语还有进一步的,即对于渔政执法来说,应该将宣传与执法相结合,引导公众和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共建共治的局面,这是提高水域保护效率和提升社会环保文明素质的有效途径。

九、湖南渔政执法办法?

     湖南渔政执法办法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等相关文件管理办法来进行渔政执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生态,将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十、江西渔政执法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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