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工业土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青岛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1、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三、2021年国有集体土地补偿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征地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注:以上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规定。)
有征地就得有补偿,被征地者可以参考上述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来大概了解征地补偿办法。但是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所以各位被征地者需要以当地拆迁办公告的征地补偿实施标准为准来核算自己所能获得的拆迁款。
四、村非农户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非农户口的宅基地如何补偿
首先,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实行“分开补偿”,也就是说,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分开进行的。
农村宅基地的产权是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农村居民使用,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使用。在遇到宅基地拆迁时,使用该宅基地的居民可获得两项补偿:宅基地补偿、房屋补偿。
因为非农户口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所以不能获得宅基地补偿;但如果非农户口是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就算不是农村户口,也可通过继承房屋,享受房屋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一般分为两种形式:货币补偿、置换补偿。
简单理解,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按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补偿;置换补偿是指在规划的安置区与按照不同的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进行安置,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安置房。
而对非农户口来说,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这些补偿标准实施方案可向征地方索要并进行比对。一般来说,这项补偿只有货币补偿一种方式。
1、非农户口不能继承宅基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居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非农户口已经不属于本集体的成员,所以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
2、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继承
虽然非农户口的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是可以继承的。
但根据相关规定,继承房屋后不能翻盖重建,知道房屋建筑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
五、郑州市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有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六、重庆2021农村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元/平米,砖木结构390-480元/平米,土墙结构330-360元/平米,简易结构100-120元/平米。
3、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4、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七、如何查询农村土地补偿?
其实,在征收土地的县直国土部门,就可以查询到征地地方的征地补偿款最低标准了。
他们肯定是有文件,你到国土部门用地股咨询就可以,那份文件时公开的,你可以拿来看并且复印。
因为现在国家都规定了国土部门必须出具最低标准征地补偿款文件。
八、强制收回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土地承包未到期收回需要如何赔偿
土地承包没有到期收回的赔偿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
1、《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农村的人们遇到土地纠纷,特别是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能畏惧政府的强权。遇到强制收回农村的土地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时,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与华律网律师进行探讨。
引用法条
[1]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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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妈是农村的,几年前把土地租给刘姓种大棚,没有签合同。几年过去了,土地租借费涨了,但刘姓一直没给涨。这种情况,我们能收回土地吗? 如何收呢? 谢谢~
口头达成的也是合同,做一下证据保全,要求对方给付租金;或者转换为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时,随时让对方走
立即提问天津唐徽律师事务所等4位律师已解答
判决书下来,被告没有钱,没有房子,就农村的那种房子,已经去申请强制执行了农村房子可以让法院拿来抵押给原告方吗
除非你也是农村户口,否则是没法取得农村房产权的
立即提问宋徐磊等3位律师已解答
农村土地由政府征收了,但村民没有拿到土地补偿款,施工方开工,村民有权利去停止施工施工方不肯停工弄的一团糟该怎么办?
依法维权是正道,国家如果不对土地进行补偿的话,那土地不能够被强行占用,先补偿后征用就是国家制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征地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文。没有征地批文,谁也不能征农民的地!国家如果不对土地进行补偿的话,那土地不能够被强行占用,先补偿后征用就是国家制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则属于违法,可以聘请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方式来维权。详情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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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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