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自治”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四)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包括承包、转包、出租、出让、转让、作价入股、质(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流转交易活动(以下统称出让,交易双方统称出让方和受让方)。
农村产权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三)“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农村生物资产;
(九)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农村产权交易目的?
进行农村产权交易存在5个现实意义
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乡村振兴,最重要的是产业振兴。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促进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催生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深度转型升级。
2、促进农民增收
将农村的“死”资源变成“活”资本,让农民群众畅通处置自身拥有的资源和资产,借助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信息发布、辐射范围和专业手段等优势,大幅提升农村产权的交易价格,促进农民集体和农户增收。除了财产性收入,农村产权相关项目的增加,也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3、改善农村环境
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优化了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显化了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实现的级差地租返还到农村,以生活方式转变带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方式转变,有效解决了新农村建设“钱从哪里来”的问题。
4、带动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发展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交易的规模和频次决定了农村产权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的高低,为银行贷款畅通流向农村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5、加快农村民主化进程
在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强制交易,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交给群众讨论,有效维护了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五、山西农村产权交易方案?
《山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以山西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为主体,构建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山西农村产权交易方案以山西农村产权为主体,建立"上下贯通、有机衔接"的市场体系。重点围绕农户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开展流转交易服务。落实《方案》要求,完善山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市场化服务功能,保障和发展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完善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定价机制,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六、农村产权交易领导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本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改革,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指导;制定和贯彻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制度、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执法监督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解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转让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八、农村产权交易试点方案?
是为了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方案。以下是一个可能的:一、试点范围和时间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地区作为试点范围,试点时间为 X 年。二、交易品种包括土地经营权、林权、水域养殖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三、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产权评估、交易结算等功能。四、交易流程产权登记:农村产权所有者向交易平台提交产权登记申请,平台审核后进行登记。信息发布:交易平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包括产权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交易撮合:意向购买者通过交易平台提出购买意向,平台进行撮合。产权评估:对于需要评估的产权,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结算:交易达成后,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结算,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五、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六、宣传培训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产权交易的认识和参与度。七、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管,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通过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九、农村产权交易主体?
在农村产权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其中: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
2、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农村产权交易发展思路?
1、整体推进: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产权交易机制,强化规范行为,加强行政和司法执法,比如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派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产权交易专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间和行业协会相关机构在督促作用。
2、结合现有体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调节农村产权交易中的作用,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3、重视文化建设:认真倡导农民了解并自觉遵守农村产权法律及其相关规定,引导农民形成积极支持农村产权交易的文化环境,将农村产权交易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在全国推广。
4、健全完备保护机制:制定完善落实农村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交易受到不正当的抑制。
5、关注财税政策:完善农村产权交易的征收形式和政策,优化征收环境和降低准入门槛,给农民良性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利好政策和税收优惠。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