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自愿补偿最新规定?

150 2024-08-09 13:53

一、农村房屋自愿补偿最新规定?

关于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各个地区有所差异,参考标准如下:

1、按年补偿。指的是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平均收入按照年份进行补偿,每年补偿金额基本在9000-11000元之间。

2、置换安置房。如浙江湖州南浔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规定资源退出的农民可以置换城区住房、商品房等。

3、以地养老。如宁夏平罗县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对于农村无人养老的老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可以用补偿金置换养老服务,也就是“以地养老”。

4、入股分红。如一些省份有的古村镇,会利用盘活退出的宅基地用于乡村旅游,而退出宅基地农民则以土地腾退入股,按年领取分红。

5、一次性货币补偿。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补偿标准有所差异,如陕西西安一般自愿有偿退出标准在23万左右;重庆垫江退出标准为12万/亩;江苏金湖县退出标准为19万/亩;四川成都邛崃退出标准为30万/亩;天津蓟州区退出标准为30万/亩,对地面附着物不再赔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咨询各地相关部门。

二、房屋征地补偿最新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衡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发展农村,征用部分土地是在所难免的,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那么合理的补偿则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国家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也对拆除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2018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最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四、溧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能将替代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新条例还未正式颁布实施。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2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 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 至:fwzs@chinalaw.gov.cn。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五、农村房屋拆迁土地的补偿和房屋是不是分开补偿的?

是分开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涉及到农村房屋拆迁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提供宅基地建房等,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六、安徽巢湖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补偿适用<土地管理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然后你还要看你们本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来确定。一般无统一的标准,要靠双方协商,以保护自己的最大拆迁权益。

七、宿迁泗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八、成都新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律师只能提供一个标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补偿标准还要看当地政府规定

九、江苏东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情况给与一些补偿。

十、临潼新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关于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具体办法可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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