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建房管理职责?
2021年02月05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以县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第七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八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 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五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十六条 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建设。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一条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县级政府要建立村民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 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建筑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不仅涉及到房屋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还涉及到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管理原则。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科学规划:农村建房的管理原则首先要有科学的规划。规划是建筑的基础,只有科学规划,才能够确保农村建房的合理性和持续性。
- 合理设计:在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中,设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房屋设计应当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既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又能够保护环境。
- 节约资源: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强调节约资源,倡导绿色建筑,通过科学的设计和施工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 安全施工: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还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注重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规范管理: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提倡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的制定对于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严格遵守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才能够实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共同努力,促进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的实施,推动农村建设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的挑战与机遇:
在当前环境下,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一方面,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需要与城市建房管理进行对接,共同促进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另一方面,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也面临着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施工质量等问题。如何在面对种种挑战的同时抓住机遇,推动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的全面实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需要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督,提高农民的意识和素质,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共同促进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的有效实施。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的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未来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将更加强调绿色环保、节约资源和提高质量。政府将加大对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的支持力度,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创新,共同促进农村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只有不断强化管理,完善政策,加强监督,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最新的实施,为我国农村建设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三、赣州农村建房管理条例?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若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3、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4、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四、农村建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五、农村建房游戏
农村建房游戏一直以来被视为一种富有创造性和趣味性的游戏形式,许多玩家在其中可以体验到建造、管理农村的乐趣。这种类型的游戏通常要求玩家扮演村民或农民的角色,通过种植农作物、养殖动物和建造房屋等活动来发展自己的农村。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建房的过程往往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用地、资金、设计等方面的问题。而在游戏中,玩家可以在不受太多限制的情况下,尽情发挥想象力,打造属于自己的独特农村。
游戏特点
农村建房游戏的特点在于其放松、创造性和沉浸性。玩家可以在游戏中体验到种田、建筑等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还可以享受到游戏带来的乐趣和成就感。
游戏玩法
玩家在农村建房游戏中通常需要从一个小村庄或农场开始,通过种植农作物赚取金币、升级建筑以及扩展领地来逐渐发展壮大自己的农村。同时,也可以与其他玩家互动、合作或竞争,增加游戏的乐趣和挑战性。
个人体验
作为一名喜爱农村建房游戏的玩家,我深深沉迷于游戏中那种无拘无束的创造力和美好的农村生活。通过游戏,我学会了如何更有效地管理资源、规划建筑,并培养了耐心和细心的品质。
不仅如此,农村建房游戏还给我带来了快乐和满足感,每一次建设完成之后都会让我感到满足和欣慰。我可以在游戏中按照自己喜好去设计农舍、种植作物,享受着农村生活的田园风光和宁静。
结语
总的来说,农村建房游戏作为一种刺激、有趣的游戏形式,不仅可以让玩家放松身心,感受到农村生活的乐趣,同时也可以锻炼玩家的管理和规划能力。希望更多的玩家能够体验到这种游戏带来的乐趣和收获。
六、农村自建房化粪池管理标准?
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县正在实施农村改厕工作。现将三格化粪池厕所的修建技术及管理要求提供给大家,以便广大农户掌握改厕技术,保障改厕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修建厕所的基本原则修建厕所在设计上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卫生、适用、方便、安全、防臭的原则修建。
二、建厕选址的一般要求
(一)厕所尽可能离居室近些,做到厕所进庭院、即方便适用,也便于管理。
(二)厕所宜建在居室、厨房的下风方向。
(三)卫生厕所尽量远离水井或其它地下水管网。
(四)厕屋可利用房屋、围墙等原有墙体降低造价。
(五)厕所地下部分应建在房屋或围墙外,有利于维护和出粪、清渣。
(六)修建厕所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不要建造在道路两旁。
七、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费怎么收?
自2010年开始,在我们这边农村自建两间三层楼房,乡村政府部门都会从承包建筑施工方——(承包、承建)包工头收取二千块钱左右的安全管理费。
八、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以县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
第七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
第八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九条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条 村级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房屋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第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 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五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十六条 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建设。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二十一条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闲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诺的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县级政府要建立村民自建住房长效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九、农村自建房普通建房
农村自建房普通建房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主要住宅类型,它们承载着农民的期望和梦想。然而,在经济、环保和标准化方面,农村自建房普通建房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经济考量
农村自建房往往是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设计和施工的。这使得房屋的质量和结构往往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风险。此外,由于施工材料和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农村自建房建造的经济性也在逐渐下降。相比之下,普通建房可以通过规模化的施工,降低材料和劳动力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环保意识
农村自建房大多使用传统的建筑材料,如砖瓦、木材等,这些材料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农村自建房规模庞大,使用传统材料会消耗大量森林资源,加剧木材短缺问题。另一方面,传统材料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与之相比,普通建房可以采用更环保的建筑材料,如水泥、钢材等。这些材料可以通过工业化生产,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同时,普通建房还可以采用节能技术和可再生能源,降低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压力。
标准化建设
农村自建房往往缺乏标准化的设计和施工,房屋的布局和结构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这不仅导致了房屋使用功能的局限性,也给日后的改造和维修带来了困难。同时,由于缺乏标准化的施工,一些基本的建筑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相比之下,普通建房具备标准化的设计和施工流程,房屋的布局和结构更加科学合理。这意味着房屋使用功能更加灵活多样,易于改造和维修。而且,标准化施工可以提高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水平,充分保障居住者的人身安全。
农村自建房普通建房的发展前景
面对经济、环保和标准化等方面的挑战,农村自建房普通建房的发展前景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在经济方面,农村自建房在成本和质量方面的劣势使得普通建房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作为一种经济高效的建房方式,普通建房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潜力巨大。
其次,在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普通建房的环保优势将成为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政府、企业和社会应共同努力,推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在农村建房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普通建房的环保水平。
最后,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农村自建房向普通建房转型。通过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金融支持,鼓励农民选择标准化建房方式,提升农村房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综上所述,农村自建房普通建房在经济、环保和标准化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的挑战,但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只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合作,解决挑战,农村自建房普通建房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十、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是什么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是什么是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建房管理不仅仅是简单的规划和施工问题,更是涉及到土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治理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因此,制定合理的农村建房管理原则至关重要。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的基本内容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 科学规划:农村建房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气候特点、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房屋建筑在整体上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 资源节约: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应当注重节约资源,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材料浪费,推广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 环境友好:农村建房管理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安全可靠:农村建房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舒适性。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的具体实施
在实际的农村建房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建房管理原则。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
- 加强规划引领: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建房规划,指导农民群众进行房屋建设,避免盲目扩建和随意建设。
- 推进技术创新:引入先进的建筑技术和工艺,提升农村建房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农村建设朝着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村建房活动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 注重培训教育:加强农民群众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升他们的建房意识和技能水平,推动农村建房工作有序进行。
农村建房管理的意义和价值
制定和贯彻农村建房管理原则,不仅仅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农村建设活动,更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农民群众的权益和福祉。 农村建房管理原则是什么,关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关乎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关乎农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只有在严格遵循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农村建房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民,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总的来说,农村建房管理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农村建设的现代化进程,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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