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

137 2024-11-17 14:06

一、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是农村地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农村公路长期以来得不到足够的养护和维修,导致路面损坏严重、交通不畅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的关键目标是保持公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提升农村交通效益。为了达到这些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养护工作:

1. 定期检查与维护

定期检查与维护是农村公路养护的基础,通过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公路损坏、沉陷和路面病害等问题,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可以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具体的工作包括:

  • 对路面进行检查,发现裂缝、坑洼、龟裂等问题。
  • 对桥梁、涵洞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结构安全可靠。
  • 对交通标志、路灯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保证正常使用。

2. 路面养护

路面养护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重点,对路面进行养护可以减少车辆行驶时的颠簸感,提高行车的舒适度,同时也能减少车辆磨损和能源消耗。主要的路面养护方式包括:

  • 填补路面裂缝、坑洼,保持路面平整。
  • 铺设防水涂层,防止雨水渗入路面造成破坏。
  • 进行定期的路面修复,包括刨除旧沥青、重新铺设新沥青等。

3. 排水设施维护

排水设施的维护对于保持路面的干燥和稳定非常重要,尤其对于在雨季或者潮湿地区的农村公路来说。如果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会导致路面积水,进而导致路面结构松动,加速路面损坏的发生。因此,需要定期清理排水设施,确保其畅通无阻。

4. 预防措施

农村公路面临着诸多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为了减少养护工作的复杂度和成本,应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预防损坏的发生。例如:

  • 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农村公路的承载能力和抗水能力,并进行合理的设计。
  • 设置交通标志、护栏等设施,引导车辆合理行驶,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养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稳定和可靠运行至关重要。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养护措施和维修工作,才能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改善交通条件,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加大投入,确保养护方案得到有效的落实。

二、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是促进农村发展、加强农村交通网络建设的重要文件。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成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内容。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推进该方案。

1. 农村公路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质量得到了大幅提升,极大地提升了农村地区的交通便利性。然而,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公路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交通设施不完善、路况差等。因此,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将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2. 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公路的建设能够改善农村地区的交通条件,便利农民的出行和货物的流通,从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产品的销售。
  2. 加强农村交通网络建设:农村公路是农村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农村公路建设方案可以加强农村交通网络的连通性,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3. 改善农民生活质量:良好的交通条件可以方便农民到城市购物、就医、上学等,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农村居民的幸福感。

3. 如何有效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增加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确保资金到位。
  • 完善规划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农民出行需求和农村地形地貌特点,确保公路建设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 优化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的工程施工和质量监控,确保公路建设的安全和可靠。
  • 强化管理服务:完善农村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机制,加强对公路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

4. 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推动者

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推动需要多方合作,以下几个主要推动者需要发挥积极作用:

  •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资金保障,推动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 企业: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项目投资,共同推进方案的实施。
  • 农民:农民是农村公路建设的最直接受益者,应积极参与公路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可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府、企业和农民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成方案的顺利实施。

5. 结语

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推进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村交通网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规划设计、优化工程建设和强化管理服务,可以有效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提高农村地区的交通便利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农村公路绿化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绿化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与城市的重要纽带,它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出行便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之一。然而,由于长期的使用、管理不善以及环境污染等因素,许多农村公路显得荒凉和缺乏生机。为了改善农村公路环境,提升农村形象,有效的绿化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绿化能够为农村公路增添生机和活力,使其成为一个美丽宜居的地方。绿化的实施方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根据地域特点选择适宜的植物

农村公路的绿化应该依据所处地域的特点来选择适宜的植物,以确保其生长良好,并对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适应。例如,南方地区的农村公路绿化可以选择一些耐阴、喜湿的植物,而北方地区的农村公路绿化则可以选择一些耐寒、抗旱的植物。通过合理的植物选择,能够使农村公路绿化效果更加理想。

2. 采用合理的绿化布局

农村公路的绿化布局应该根据道路的特点和周围环境来进行规划。可以根据路况的变化设置不同种类和高度的植物,以便形成层次感和丰富的视觉效果。同时,在绿化布局中还可以考虑设置休闲区、花坛、景观灯等元素,增加农村公路的观赏性和人性化设计。

3. 加强养护工作

绿化实施方案的成功离不开后期的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的绿化养护应该定期进行,包括修剪植物、除草、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只有保持植物的良好生长状态,才能使农村公路绿化效果持久,发挥其美化和环保的作用。

4. 引导农民参与

农村公路绿化的实施方案应该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其中。可以通过开展种植培训、座谈会等形式,提高农民对绿化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农民的积极参与不仅有助于绿化的实施和维护,还能够更好地增进农民对农村公路的关注和热爱。

5. 加大资金投入

绿化实施方案的成功还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农村公路绿化的资金投入,确保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还可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提供植物等方式参与绿化事业,共同推动农村公路绿化的发展。

农村公路绿化的实施方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够使农村公路成为一张美丽的名片,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贡献更多的价值。

四、湖南省农村公路安全实施指导意见?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在深入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适应于全省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和拖拉机等车辆上路行驶的现象、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的行为及马路市场、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措施是:公安部门加强对车流量大、道路情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和节假日、赶集日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农村公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农村客运、低速货车等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客车超员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严把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农村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监督。

    《指导意见》要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认真组织事故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五、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合同

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合同

农村公路是农村地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和交通畅通,农村公路防护栏的施工变得非常重要。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合同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1. 合同概述

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合同是建立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和防护栏质量合格的法律文件。合同应包含以下要点:

  • 标的物和范围:明确工程的具体位置、规模和技术要求。
  • 工程量和价格:详细列出工程的数量、单位价格和总金额。
  • 施工期限:确立工程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 质量要求:阐明防护栏的设计、材料和施工要求。
  • 付款方式:确定施工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 保证金和履约保证:约定保证金的金额和退还条件,以及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使用规则。
  • 争议解决:明确在合同争议情况下的解决方式和责任承担。

2. 施工方义务

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 技术要求: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防护栏的质量符合标准。
  2. 材料采购: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确保购买发票、质量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完备性。
  3. 安全生产: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并预防事故的发生。
  4. 施工进度:按照工期计划进行施工,并及时向业主报告施工进度和问题。
  5. 施工质量保证:保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防护栏的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业主义务

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业主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 支付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节点及时支付施工款和保证金。
  2. 提供条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材料。
  3. 验收:在防护栏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
  4. 变更通知:如有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提前通知施工方并与其协商解决。
  5. 支付拖欠款:如有拖欠款项,应及时支付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6. 提供执照证明:提供相关执照证明,确保合法经营和合同有效性。

4. 合同变更和解除

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法定程序和约定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 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达成合同变更或解除。
  2. 不可抗力:如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时,可以解除合同。
  3. 违约行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4. 政府决定: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
  5. 法律法规变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施工和合同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5. 争议解决

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防护栏施工合同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和履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并进行充分协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六、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

在农村地区,公路桥梁施工是一个重要的项目,需要与各相关方签订施工合同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是一份确保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其中需要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施工方来说,合同能够确保他们在项目中得到合理的报酬,并保证他们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作。对于农村地区的政府或委托方来说,合同能够对施工方的责任进行规范,保证项目按照规划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合同主体信息: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合同项目:具体描述需要施工的农村公路桥梁项目。
  3. 工程报价:明确工程的报价和支付方式。
  4. 工期:约定工程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以及里程碑节点。
  5. 工程质量:规定工程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6. 合同变更:约定合同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7. 工程款支付: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8. 违约和争议处理:阐明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明确合同条款: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理解清楚并达成共识。
  • 工程报价:需要清楚了解工程报价中的各项内容,并确保报价合理、公正。
  • 工期计划:明确约定工程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期计划。
  • 工程质量:明确规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 支付方式:约定好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周期,确保双方利益均衡。
  • 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保护双方权益。
  • 争议解决:约定好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手段。

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实例

以下是一个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的示例: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合同主体: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人:[甲方联系人] 电话:[甲方电话]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人:[乙方联系人] 电话:[乙方电话] 合同项目:[项目描述] 工程报价:[报价金额]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 工期:[工期约定] 工程质量:[质量要求] 变更条款:[变更程序和原则] 工程款支付:[支付方式和周期] 违约责任:[违约条款] 争议解决:[解决方式] 合同生效日期:[日期] 签订地点:[地点]

结语

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是确保农村公路桥梁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各项条款,并注意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农村公路桥梁施工合同有更深入的了解。

七、农村公路村道绿化施工合同

农村公路村道绿化施工合同

农村公路村道绿化施工合同是农村公路建设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绿化施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证了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介绍农村公路村道绿化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点。

1. 合同缔约方

合同的缔约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和绿化施工单位。农村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的签订、施工监管和资金支付,绿化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绿化施工。

2. 工程范围

合同应明确规定绿化施工的工程范围,包括公路两侧的绿化带、中央分隔带以及其他需要绿化的区域。同时,应对绿化物种、数量、质量要求等进行详细的说明。

3. 工程进度

合同应规定绿化施工的工程进度,包括开始时间、完工时间以及各阶段的验收时间。确保绿化施工按时完成,保证农村公路村道的美化工作顺利进行。

4. 技术要求

合同中应详细列出绿化施工的技术要求,包括土壤处理、植被选择、浇水养护等方面。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作业,确保绿化效果符合预期。

5. 质量保证

合同应明确绿化施工的质量要求,包括植物成活率、绿化带的整洁度等方面。双方应共同监督,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6. 资金支付

合同中应明确资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节点。农村公路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绿化施工款项,确保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7. 保险责任

合同应明确绿化施工期间的保险责任。双方应购买相应的保险,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保障。

8. 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确保双方都能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违约引发的纠纷。

9. 争议解决

合同应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明确双方解决争议的程序,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0. 合同变更和解除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在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因此引起的纠纷。

通过签订农村公路村道绿化施工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绿化施工的各项工作,保证农村公路村道的绿化施工质量,提高农村公路环境的美化程度。合同的签订对双方来说都是有益的。

八、甘肃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

甘肃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的重要性与注意事项

甘肃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是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它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农村公路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合同的重要性

甘肃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对于农村公路建设具有以下重要性:

  • 明确责任:合同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保证了各方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规范施工行为:合同约定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确保施工行为合法合规。
  • 保障权益: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 促进合作: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作桥梁,促进双方的良好合作与沟通。

合同注意事项

在签订甘肃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时,以下几个注意事项需要特别关注:

  1. 明确工期和工程量: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农村公路施工的工期和工程量,确保双方对工程进度和工作量有清晰的认识。
  2. 明确质量要求:合同应明确规定农村公路施工的质量要求,包括工程材料、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确定支付方式:合同中需要明确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4. 约定变更和索赔规定:合同应明确规定变更和索赔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变更合理、索赔有据可依。
  5. 规定保修期:合同中需要规定农村公路施工的保修期限,确保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维修。
  6. 明确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违约的责任和法律后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

合同的履行

甘肃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 诚实守信: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工期、偷工减料等不诚信行为。
  • 保持沟通:双方应积极保持沟通合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及时支付: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以确保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 保密合同信息:双方应保密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合同纠纷解决

如果甘肃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友好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 仲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
  • 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裁决。

综上所述,甘肃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是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文件,虽然签订合同可能会增加一定的成本和时间,但合同的明确约定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发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九、湖南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

当谈到湖南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有挑战性的话题。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地区和城市的重要交通枢纽,对提升农村地区的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农村公路的建设与维护必须依法合规进行,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公路建设的质量。

湖南省农村公路基本情况

湖南省地处中国中部,地形复杂多样,农村地区交通发展相对滞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需求越来越迫切。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湖南省农村公路总里程已经达到X万公里。然而,由于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湖南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维护依然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湖南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施工合同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内容、要求、责任等各个方面的细节,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建设的质量起到关键的作用。以下是湖南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

  • 合同目标和要求:合同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为施工方、监理方、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 工程内容和范围:合同详细列出了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明确了工程的规模、路线、桥梁、涵洞、路基等各个方面的要求,为工程施工提供了基本依据。
  • 施工期限和工期保障:施工合同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的工期和施工期限,并明确了工期保障的责任和措施,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 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合同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保障公路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合同履行和支付方式:合同明确了各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资金支付、工程款支付、进度款支付等方面的具体安排,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湖南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湖南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时,各方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合同应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的各个方面的细节,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产生歧义和纠纷。
  2. 合同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需确保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 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性:合同应公平对待各方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需诚信合作,不得有欺诈行为。
  4. 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需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工程质量。

总之,湖南省农村公路施工合同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文件,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建设的质量和合同的履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方在签订合同时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注重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保持诚信和公平,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通过合同的科学管理和规范执行,相信湖南省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发展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十、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合同法》有效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为止,其内容被《民法典》所替换,《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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