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农村公路硬化管理办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5)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六)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30Mpa,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5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水稳(泥灰)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七)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八)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行政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各设置宽75厘米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20%。
第二十九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三十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修建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的,应逐步改建,确实不能立即改建的,必须加强安全设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平均每公里用于安全设施的费用不少于1万元。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危隧的整治工作。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但招标文件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二、重庆农村公路硬化标准?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重庆农村公路硬化标准的一些建议:
道路宽度:一般情况下,农村公路的设计宽度应根据通行车辆的种类和交通流量确定。较为常见的农村公路宽度标准可能在4米到6米之间。
道路层结构:农村公路的硬化通常涉及多层结构,以增强道路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一般而言,典型的重庆农村公路层结构包括:表层(碎石层或沥青层)、基层(碎石层或水泥稳定碎石层)和基底层(土壤基础层)。
材料规格:在农村公路硬化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例如,在碎石层中通常使用符合特定规格的碎石或碎石混合料,而在沥青层中使用质量合格的沥青混合料。
边坡和排水:为了确保道路的稳定和排水良好,农村公路的设计应考虑边坡坡度、排水沟和排水管网等要素。
三、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
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和功能
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它能够有效提升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效率,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该系统通过整合信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决策效率等功能,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的特点和优势
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 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实现信息的快速采集、存储和分析,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 资源优化:通过系统对资源进行智能调配,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
- 监管全面:系统能够实现对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全面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 便捷操作:系统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用户可以快速上手使用,提高工作效率。
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
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包含以下核心功能模块:
- 规划管理:包括路网规划、工程规划等模块,实现对农村公路规划的全面管理和监控。
- 建设管理:涵盖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功能,实现对农村公路建设过程的有效监管。
- 监测管理:包括工程监测、安全监管等模块,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质量。
- 运营管理:包括路况监测、维护管理等功能,确保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营。
- 决策支持:通过数据分析、报表生成等功能,为农村公路管理者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的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具有以下发展趋势:
- 智能化:系统将具有更强的智能化能力,可以自动识别和分析数据,并根据数据进行智能化决策。
- 移动化:系统将实现移动化管理,管理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移动设备对公路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
- 云端化:系统将采用云端技术,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系统的整体效率和安全性。
- 大数据:系统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海量数据的快速分析和处理,为农村公路管理提供更可靠的支持。
结语
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作为现代农村公路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和发展空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相信这一系统将在未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四、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五、农村公路用地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用地审批规定:村道路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除此之外的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否则属违法行为。
六、农村公路路灯管理规定?
一、道路宽度和照明需求
农村安装太阳能路灯一般安装距离间隔,先要看道路的宽度和对照明的需求:农村路灯的灯杆之间的间距,国家没有相应的标准要求,农村路灯一般是采用 单侧照明,根据城市道路照明中对于间距的规定国家标准号CJJ45- 2015),只要达到:间距≤3倍安装的高度即可。比如灯杆的安装高度是8米,那么间距在24米以内是符合要求的。
一般来说道路不超过10米时, 可以用单侧交叉方式进行安装;
如果道路超过15米,建议采用用两侧对称布灯方式。像60w分体式太阳能路灯最佳的距离是30米-50米,30w-体化太阳能路灯30米即可。
二、布灯方式
布灯时一般多采用以下3种布灯方式:单侧布灯、两侧交叉布灯、两侧对称布灯,向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及弯道等特殊道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布灯。如果像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都需要照明可以采用单侧或双侧双向布灯方式。
三、照明需求和场所特点
在太阳能路灯布灯时还需要考虑照照明需求和场所的特点,如一般农村道路可以选用20*和30w的太阳能路灯,安装距离在25- 30米就可以了,如果瓦数太大有点资源浪费,瓦数太少起不到应用的作用。
农村安装路灯距离为30至50米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布灯方式:单侧布灯方式、两侧交叉布灯方式、两侧对称布灯方式。丁字路口布灯、十字路口不等、弯道布灯等特殊情况可按情况布灯。
(1 )对于路面宽度不超过10米时,太阳能路灯宜采用单侧布灯方式进行照明就足够。
(2)而对于道路照明宽度为10-15米时,海光照明路灯厂家建议采用两侧交叉布灯方式安装太阳能路灯,
(3)当道路照明马路宽度超过15米时,宜采用两侧相对称布灯方式安装太阳能路灯。
(4)对于丁字路口,可在丁字接近三角部位布置-盏灯, 在接近十字路口部位至少布置两盏灯进行照明。
(5)路口处一般都设有监控摄像机,需要拍摄清楚,-般根据拍摄要求进行布置是路灯安装间距的选择方案。
6)而在弯道处则- -般在其外侧布置太阳能路灯,以免意外交通撞上
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伊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 体制职能
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 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养护生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年度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
第二十七条 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八、如何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是促进 “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由公路网中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三部分组成。近年来,我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大力实施村村通工程,努力打破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据统计,至2016年底我们县共硬化农村公路1300多公里,146个行政村全部通了水泥路,初步形成了县城与乡镇、乡镇与村组之间四通八达、纵横交错的公路网络。农村公路建设的稳步推进,对保障农村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同步小康社会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农村公路管理也出现许多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养护管理认识不够。农村公路重建设轻养护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对建成道路管理和养护不及时,导致损毁公路、侵占公路现象越来越严重。很多乡镇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只要修好了道路、方便了群众,就完成了任务,就达到了造福百姓的最终目的,还有的认为路面都是由水泥混凝土建成,无需进行养护,养护是一种浪费资源的行为。
2、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公路建设三分建七分养,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不仅是专业人士的素养和农村群众的护路意识,更多的是财力持续的投入。一方面县乡财政投入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多数村组在修建时就已负债累累,日常运转都要靠转移支付维持,加上集体经济薄弱,积累少,很难筹措到资金进行后期管护。
3、养护管理严重缺位。《公路法》对县道、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作了规定,但对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村道修建好以后,后续养护工作无人问津。有些护路意识较强的村组,尽管在延长村道使用方面也想了一些办法,设置了路墩对超载车辆进行限行,但又产生了影响救护、消防等应急车辆通行的新问题。
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面临着巨大压力,为提高我县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农村路网的整体效益,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议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管理养护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能职责。县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明确和落实本级政府部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统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督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全面落实。县交通部门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下属公路管理所为县乡道管理养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管理养护技术标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配合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计划,检查、监督农村公路养护情况,指导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为乡道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主体,落实一名乡镇政府副职具体主抓乡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负责落实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并对乡道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为村道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2、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议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列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设立财政专户,合理安排必要的预算资金。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切实扭转农村公路重建轻养的倾向,根据目前的情况,建议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考核细则,出台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相关责任单位在农村道路养护上下功夫,对养护工作效果明显的给予奖励,对敷衍塞责、成效不明显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定期调度,加强督查,始终保持高位推动态势,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监管、各司其职、联动互动的责任体系。
3、组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农村公路养护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要实现农村公路的有效养护,就必须成立专业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农民是农村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对农村公路更有感情,可以考虑将沿线群众吸收到养护队伍中。开设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培训班,提升农村公路养护队伍的技能,聘请公路管理专业人员讲授公路养护的业务知识,让每位养护人员迅速掌握清扫路面、开挖边沟、整修路肩、清理疏通涵洞,混凝土构造物修复等基本技能,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走向规范化。
4、推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透明公开化。要建立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使农村公路管养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可采取在每条农村公路的两端或公路相交处等显著位置规范设置养护公示牌办法接受社会监督。养护公示牌应载明公路名称、路线标号、修建年限、养护里程、养护单位、养护负责人及养护责任人姓名、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项内容。
5、注重引导农村公路沿线的农民群众参与。农民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体,农村公路养护只有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路为民所用、路为民所有、路为民所爱,才能在修路、养路、护路、集资、出力等全过程中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因此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进家园意识,增强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九、农村公路运营管理条例?
编者按:
本文主要从总则,养护管理,养护管理资金,路政管理,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进行阐述,其中,总则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使用、养护管理进行讲述,养护管理从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进行讲述,养护管理资金从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进行讲述,路政管理从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进行讲述,法律责任从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讲述。本文对有着参考指导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农村公路管理要从几方面?
定期查看破坏有否,及时维修,专业人员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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