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徐汇区,华泾,拆迁政策?
此小区位于黄浦江边,属徐汇滨江开发区,有诸多规划,热传此小区在不久的将来会动迁。
二、城中村拆迁法律规定
城中村拆迁是中国城市快速发展下的一项重要任务。城中村作为大城市中存活的老旧住宅区,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拆迁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
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城中村拆迁,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城中村拆迁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 公平合理原则:在城中村拆迁中,政府应当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政府在拆迁中应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 依法操作原则:城中村拆迁需要依法进行,所有的拆迁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法程序。
法律规定的程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城中村拆迁一般经历以下程序:
- 拆迁方案制定: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迁方案,并公示告知拆迁户。
-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政府与拆迁户进行补偿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相关协议。
- 拆迁实施: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拆迁实施,保障拆迁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 补偿支付:政府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
以上程序均需要依法进行,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规定的权益保障
城中村拆迁法律规定了拆迁户的权益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住房补偿:政府给予拆迁户相应的住房补偿,确保拆迁户在拆迁后有合理的住房安置。
- 经济补偿:政府根据拆迁户的房屋面积、房龄等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工作安置:政府积极协调,为拆迁户提供合适的工作安置,确保其生活稳定。
- 社会救助:对于弱势群体,政府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
以上保障措施旨在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侵犯,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生活。
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城中村拆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例如:
- 暴力拆迁:有些拆迁人员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侵犯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 低价收购:一些开发商利用拆迁户的无知,低价收购其房屋,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 强制拆迁: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违法进行拆迁,侵犯了拆迁户的权益。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城中村拆迁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 补偿标准不公平:现行的补偿标准只能满足拆迁户基本需求,对于其原有权益的保护仍存在不足。
- 程序复杂繁琐:拆迁的程序繁琐,导致拆迁过程耗时较长,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度。
- 权益保护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对拆迁户的权益保护不到位,导致部分拆迁户在拆迁后的生活中遇到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拆迁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保障拆迁户的权益。
结语
城中村拆迁是中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我国的法律对城中村拆迁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保障了拆迁户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以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只有依法进行城中村拆迁,才能真正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
三、浦东拆迁政策?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周边新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具体到每个拆迁项目,需要发布正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以,即使是同一个地区,如果是不同的拆迁项目,补偿的方式及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具体要以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四、城中村拆迁补偿办法?
城中村的房子拆迁,情况比较特殊,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周边房子市场价又比较高,依据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建筑成本价补偿,很亏。最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被拆迁户可以周边房子市场价作为拆迁补偿基准价。
五、2017年宝应县安宜镇城中村拆迁补偿政策?
农村拆迁,面积安照该镇房价补偿, 如果是城市边缘就按城市的房价补贴
六、江阴拆迁补偿政策?
澄政发〔2002〕6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局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七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
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
第九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十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设局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
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三条 建设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
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局提出延期申请,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局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送建设局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建设局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局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
第十七条 在建设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局裁决。建设局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局会同规划、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局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
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建设局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局和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责;但结合道路扩建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经建设局审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并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重新订立。
第三十三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终止租赁关系,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的,拆迁补偿金额超过5万元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不再享受20%的拆迁补偿金。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款全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四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拆迁补偿评估后,拆迁补偿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补足5万元;被拆迁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相当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供被拆迁人租住,拆迁人应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按货币补偿的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拆迁执行符合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落实代管房政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被拆迁人原则上应选择货币补偿的形式,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且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拆迁人在向被拆迁人(或房产代管部门)支付10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同时,还应向房屋承租人再支付80%的拆迁补偿款。
房产代管部门收到的补偿款应专项用于落实代管房政策。
第三十七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产权未明确或者产权纠纷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由拆迁人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支付下列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移装固定设施的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形式实施过渡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延长拆迁的过渡期限,给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可由拆迁当事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根据货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有关银行的特种存单。
特种存单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由被拆迁人购买市房产管理局许可销售的商品房,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特种存单;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将特种存单上的款项转账支付给房屋出售单位。
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属房屋被拆迁人或被拆除房屋租赁人所有。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的价款高于特种存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被拆迁人购买的住房价款低于特种存单款额的,余额部分可以现金方式提取。
被拆迁人确有别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建设局审批后以现金方式提取拆迁补偿款。
拆迁人支付补偿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
第四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选择,并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导则》和《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等规定,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到场,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局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新产生的评估费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局责令停上拆迁,给子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局及管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物价、财政、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能和权限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省和无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按国家、省和无锡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后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办法仍按《江阴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阴市贯彻(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此文仅作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
。
七、陈井村拆迁政策?
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八、成都的拆迁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并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 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
我们在网上会看到“钉子户”这样的一些信息,这就涉及到拆迁问题。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是怎样来说明的?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方面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拆迁中涉及的补偿、奖励等政策措施制定了统一标准。未来成都市被拆迁户可按照此《意见》,获得补偿、奖励等各项政策优惠。《意见》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外,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与此同时,一系列拆迁补偿、补助、补贴、奖励等政策标准也相继出炉。
规定期限搬迁,每户奖励最高6万。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这份由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意见》正式出台。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说,该《意见》是对现有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充。
首先,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并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 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调整了住宅的搬家补助费,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来结算价差,拆迁人免收被拆迁人应交的公摊面积补差款。
在奖励政策方面,此次《意见》对奖励政策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对规定期限搬迁的被拆迁人,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另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货币补偿安置,评估价30%补贴购房。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对于政策补贴,《意见》规定:一是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二是增设物管费补贴。针对近年来拆迁安置房普遍是电梯公寓,被拆迁人因需缴纳较高的物管费而使生活成本增高的事实,《意见》实时扩大了拆迁补偿标准,要求对被拆迁人按9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5年、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物管费补贴。
据成都市房管局介绍,该《意见》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此前的拆迁条例进行操作。
通过以上与律师365小编一起了解了有关成都拆迁补偿标准方面的资料,我们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意见》也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如果在您的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而不知如何解决的时候,可以咨询律师365,寻求律师的帮助,这里的律师会帮助您,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实际上为您提供服务。
九、现在上海拆迁是什么政策……怎么算补偿?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
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十、广州城中村拆迁商户怎样补偿?
本村的... 就按照建筑面积1换1.(违建面积按照3000一平方) 这个也叫回迁 不是本村户籍..那就6000-7000 一平方.. 这个只是目前某些村的补偿条款.. 实际上.要看每条村集团商议情况与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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