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爱华学校招生要求?

175 2024-08-25 03:34

一、龙岗爱华学校招生要求?

招生对象

我区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2014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就读小学六年级学生,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少年;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的非深户籍儿童、少年;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非深户籍儿童、少年。

二、龙岗书城的读书卡怎么用?

存一百元押金,十元手续费,即可借三本书。

三、读书要求有哪些?

1.喜欢阅读,感受阅读的乐趣。 2.学习用普通话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学习默读,做到不出声,不指读。 4.借助读物中的图画阅读。 5.结合上下文和生活实际了解课文中词句的意思,在阅读中积累词语。 6.阅读浅近的童话、寓言、故事,向往美好的情境,关心自然和生命,对感兴趣的人物和事件有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并乐于与人交流。

四、成都读书户口要求?

异地户籍的孩子想在成都就读,需要满足2个条件。成为本地户籍,或者提供在成都1年社保及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就读的学校必须是居住证地址就近。

五、中信银行龙岗支行开户要求?

个人开户要求的是深圳户籍,或者在深圳购有社保和提供工作证明

六、起点读书app安装要求?

没有要求,安卓、苹果都是能安装的

七、10点读书投稿要求?

十点读书投稿要求,我认为应该符合这些:结构完整,逻辑性强,思路清晰,主旨分明,脉络流畅,连贯语中,词句经典,段落与段落之间紧密联系,内容丰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势,才会博取众人眼球。

我们写出的不但符合自己,最重要的是对别人也要有帮助,用心去写,不可敷衍。

八、世界读书月活动要求?

读书节 1995年11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出决议,将每年的4月23日定为“世界图书和版权日”(World book and Copyright Day,也译为“世界读书日”、“世界书香日”),这一天各地的书店都悬挂出醒目的庆祝标志--一本打开的书,中间是一颗心。巧合的是,4月23日也是英国著名作家塞万提斯、莎士比亚、维加3位著名文学大师的辞世纪念日。 “世界读书日”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尤其是年轻人发现读书的乐趣,并以此对那些推动人类社会和文化进步的人们所做出的伟大贡献表示感谢和尊重。 虽然这个节日的历史还不长,然而它已在世界上受到广泛的欢迎和响应.

九、卧龙岗大学硕士申请要求?

卧龙岗大学的硕士申请要求如下:

1. 本科学历:申请者需要持有一个本科学位,该学位必须由一所受认可的大学授予。如果申请者的学历或毕业院校不在澳大利亚,则需提供与澳大利亚学士学位相当的学历和成绩单。

2. 英语能力:申请者需要证明自己具备足够的英语能力,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证明:雅思(Academic)总分不低于6.5分,各项均不低于6分;或托福(iBT)总分不低于90分,其中阅读和听力不低于20分,写作和口语不低于23分。

3. 学术成绩单和推荐信: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份官方的学术成绩单和两封推荐信,推荐信必须由学士学位的导师或其他知名学者撰写。

4. 研究计划: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研究计划,该计划需要说明研究问题、研究方法、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的进度。

5. 其他要求:某些课程可能需要补充申请资料,如艺术、工程等专业,申请者需要提交艺术作品或工程设计作品来证明自己的能力。

注意:以上申请要求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课程和申请年份而有所不同。建议申请者在申请前仔细阅读卧龙岗大学的官方网站上关于硕士招生的申请指南和要求。

十、龙岗区城中村出租屋加租是否有规范?

深圳市龙岗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维护全区社会治安,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业主,是指出租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业主房屋出租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出租业主的权利

  第四条 出租屋业主依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屋业主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出租屋业主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屋业主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屋业主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第七条 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屋业主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因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租屋业主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屋业主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屋业主同意而逾期不迁出,应加倍向出租屋业主交付租金;造成出租屋业主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屋业主可要求区主管机关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迁出通知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章  房屋出租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出租屋业主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一)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出租屋和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出租屋必须符合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治安隐患,修缮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经营非法的劳务中介机构、非法的小旅馆、无证照网吧、无牌诊所、无照发廊、“黑气”店、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厂、传销及变相传销的单位和个人,使出租屋成为非法经营的场所;

  (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于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登记表;

  (六)向承租人宣讲有关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

  (七)督促、协助承租人按《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办暂住证;

  (八)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九)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或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及时将承租人的变动情况(换人、减少、增多)向社区民警或出租屋管理员报告,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或改变出租屋用途的,必须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及承租人的各类检查;

  (十二)协助计生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三)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出租屋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按规定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交纳出租屋的有关税费。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九条 出租屋业主违反有关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未将房屋租赁合同送交当地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由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对出租屋业主处以月租金的一至二倍罚款;

  (二)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未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签订《深圳市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对出租屋业主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在限期内仍不补办手续的,加倍处罚;

  (三)违反第八条第三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出租业主处以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第四项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八条第五项、第十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对出租业主处以1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八条第十四项的,应按规定补交税费,并依法缴纳滞纳金;

  (七)一年内在出租屋内发生三次以上治安案件,或发生两次以上刑事案件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中止其租赁资格一年。

  (八)在出租屋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出租屋业主知情不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罚款,并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中止其租赁资格一年;出租屋业主包庇纵容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中止其租赁资格一年,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出租屋业主为单位的,除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罚外,由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建立违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阻挠出租屋综合管理执法,多次违反本规定的,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应视情节向出租屋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工商、文体等部门发出协助执法通知书,对出租屋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多次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本规定处理外,由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在全区通报批评并由所属单位视情节作出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居委会或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居民,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年终分红。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得参加单位的年度评选。属于股份合作公司的居委会干部,由其上级纪检、监察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与本人的岗位目标年度考核和年终分红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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