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村庄网 2022-05-13 12:38 编辑:admin 218阅读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 财税[2010] 4号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 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 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人收人总 额。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 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 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 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人减按3%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
  (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 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人。(5)该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 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 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 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 户为准。该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 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该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 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 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该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人股组成,为社员 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 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该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 级市)所辖城区。该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人加上分保费收人减 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6)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人进行单独 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 政策。
  (7)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 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