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村修路政策

400 2023-02-04 18:54

1、国家为了推动农村道路建设,提高农村交通条件,农民修建公路也将能够享受到国家给予的补贴,其中每公里路面硬化补贴5万元;
2、通往农户的公路每米补贴10元,其余部分修路费用由农村集体组织出资或者农民自筹。
公路是经济发展的动脉。加快农村公路网络的建设,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随着国道、省道、县道等骨干线路的形成,乡(镇)村道路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日益凸现。
乡村道路,联接国道省道县道等大中公路,延伸到乡(镇)、村、组、户,是公路网络的基础部分;是直接服务于农村,造福于农民的基础设施;是公路经济最终得以形成的关键环节。公路不能进村入户,村级经济将始终无法组成乡镇区域经济,因为没有便利的交通,就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有没有政策说入社路必须硬化

有的
例如村村通水泥路建设工程要求
村村通是“十一五”期间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主要解决通往行政村或连接区域内重要自然村公路,从2006年开始至2010年实施结束,全县共完成700余公里,要求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路基宽5米,两侧路肩各0.75米。 “十二五”期间,从2011年开始至今,由县财政出资结合新农村建设,县政府实施“村道延伸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路基宽5米以上,路面宽不低于3.5米,厚度不低于18厘米,两侧路肩需硬化且不低于0.75米,长度不低于200米,一般优先安排通往人口集聚地较集中村庄,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切实把农村通户道路硬化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抓好工作落实。县政府成立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协调调度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细化工作方案。各镇、街道要对村内道路状况进行调查统计,按照“一村一档”的原则,建立工作台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各镇、街道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认真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巡查和自检验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村民的监督作用,确保建成群众满意工程。
落实资金保障。按照25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各镇、街道作为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建立财政补贴机制,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同时,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愿出资出工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进行多种方式的捐资捐助。
强化督导落实。县政府将采取定期督导巡查、第三方机构评估、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实施进度、资金落实、工程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监督,确保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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