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分别是:
烈士子女可以 加2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 加20分;
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 加20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以 加10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 加10分;
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 加5分;
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 加10分;
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 加5分。
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如省教育厅另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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