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土地新政策? 土地调整新政策?

219 2023-11-29 22:09

一、流转土地新政策?

新政策: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

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6、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地入市有两个前提,第一它必须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第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针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政府要在夯实土地权能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和就业制度。农业创富者们也希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能为城乡土地的流转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表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7、推进城镇化建设

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为农民进城提供第一笔资金,但在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诸多限制。允许流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这将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虽然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主线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思维框架内。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城镇居民。从物权平等的角度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范围缺乏正当依据。

二、土地调整新政策?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土地都是重要的发展资本,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土地的一些问题,很多农村农民正面对“无地、无钱”的尴尬处境:通过土地征收、运营所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绝大部分被用在了城市发展上,农村地区分到的很少,其次征收了农民没地了,得到的赔偿却寥寥无几。

对此,近期国家释放信号,将通过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制度,来解决农村发展遇到的“无地、无钱”的问题。

其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虽然,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以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想进入市场是有阻碍的,但新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这道法律障碍,只是要求: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这样一来,将极大程度上为农民直接增加了财产性的收入。

以前遇到农村土地征收,算赔偿金的时候是以土地征收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农业用途低价征收,之后再按按建筑用途高价售出,农民得到的补偿少之又少,这次改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这样农民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更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针,不会再出现那种迷迷糊糊就没了土地的情况。

其二,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制度,对农业农村的投资增加

古来就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说法,但不少朋友觉得通过土地征收、运营,所产生的土地出让收益,农村农民并没有觉得感受到。确实,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也表示: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

据统计:从2013年到2018年全国的土地出让收入累计高达28万亿,扣除成本性支出以后,土地出让收益是5.4万亿元,占到了土地出让收入的19.2%。土地出让支出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合计是1.85万亿元,仅占土地出让收益的34.4%,占土地出让收入的6.6%,用在城市建设的比例比农村要高得多。

所以,在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表示从“十四五”初到“十四五”末,即从2021年至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要达到50%以上,这样一来,农业农村势必将迎来新发展。

三、农村土地新政策?

一、完善⼟地征收制度,缩⼩⼟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地实⾏征收或者征⽤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农民集体⼟地,却将⼟地⽤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建设等。⽽在对农民补偿⽅⾯,国家规定⼟地补偿费和⼟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途进⾏补偿,按⼀亩平均⽑收⼊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平⽶就要卖5000元!

⼆、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出让、租赁、⼊股权能,明确⼊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些地⽅政府的财政收⼊很⼤⼀部分靠“卖地”,可是⼟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需求之⼀。把类似于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建⽴⼊市制度,并与国有⼟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出让、租赁、⼊股等多种⽅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基本原则是⼀户⼀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征税!超过标准、⾯积过⼤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均耕地少,⼆、三产业⽐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区落实⼀户⼀宅。⽽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近⽇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农村宅基地退出资⾦库,对⾃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次性经济补助。

四、征用农民土地新政策?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新增了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

之前有农民说“为什么村里征地,领居家是获得房屋补偿,我们家是货币补偿”?这种情况就属于“村集体私自进行的补偿方式选择”,农民只能被动接受。但是从2018年开始,农民可以由“被动”转为“主动”自由选择。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根据被征地农民所受的具体损失折算成人民币发放给大家;一种是等价置换补偿。农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选择在建的等价商品房。这两种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使用。

1、不允许进行强征暴征。

2、农村征地前必须将政府下达的相关拆迁文件发到老百姓手中,而且文件中必须明确阐述此次征地所涵盖的范围、具体的征地补偿、农民的迁移安置方案等,让大家自主选择。

3、农村所有征地行为必须以“先补后拆”为原则,不能侵犯农民的权益。

4种无证房屋也可获得全额拆迁补偿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2018年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

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

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

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

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村征地新政策使农民参与到真正的征地中,充分掌握了主动权,在法律上强化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也预示这我国有关土地改革政策的良好实施,实现了政府与农民的双向沟通。如果还有相关疑问,可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五、农转非承包土地新政策?

实施因为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解决农民闲置土地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利益。新政策实施后,将土地承包期调整至30年,可延期,承包人可以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企业,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此外,新政策还对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确保承包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新政策的实施对农村的发展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然而,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宣传和监管,保障新政策的顺利推行。

六、农村户口最新政策?

农村落户条件

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可以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互投靠迁移(上述人员,必须有其中之一的常住户口在该村登记);

2、在当事人未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与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结婚后,把户口迁入当地挂靠;

3、在当事人不符合上述任一条的前提下,户口是不能在不同的行政“村”之间,进行迁移的;

4、当事人具体可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一、如何办理公共户迁移:

1、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公安机关通知办理迁入手续。

二、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

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七、土地法耕地新政策?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现在我国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也就是说,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基础上,我国也会从第一责任人抓起,审批部门负首要责任,如果没有违规审批用地,那么耕地数量不会减少,因此,在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我国也要求审批部门要严格控制好耕地的数量,落实占补制度,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在审批用地的过程中要把好每一关,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八、集体土地最新政策?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5、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6、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九、划拨土地过户新政策?

这是2017的!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有批准权的部门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若土地划拨使用者是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等。在我国上述单位的用地不仅同意划拨,还通常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的占用税。

十、农村房屋土地2022新政策?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户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参照各地实际操作,“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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