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收回多钱一亩?
农村自己耕用地,属于农民个人的。
村里无权收回,如果征收,要按国家标准来。
如果出租的话,一亩地一年租金600还是可以的。
二、农村转让土地合法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我们通常所讲的土地转让,是指的是土地使有权转让。
农村宅基地合法转让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转让的宅基地上面有房;转让的房子必须有合法权属;转让的房子不是转让人唯一的合法住宅;征得转让的房子名下的所有成员同意;须经所在的村集体同意。
转让的房子的受让人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没有享有过宅基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面积不足。
农村承包土地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当全部转让时,须征得土地承包户内所有成员同意;土地的受让人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征得村集体同意。
三、农村土地政策?
8年农村产权经验,不邀自来。
第一,国家在农村产权上仅有框架性、指导性的政策。具体执行还要看地级市和县一级的条例、意见等。
第二,农村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这个集体就是农村的最小单元:村民小组。可能有部分情况部分产权是归上一级村或者社区所有。但觉得不是个人所有。
你说的土地大致是要分三类:宅基地、耕地、林地。另外还有自留地、自留山不讨论。
宅基地使用权。不会说你迁走了就拆你房屋收回土地。你原始户口在那里,那房屋就有你的份(除非:你父母明确没有你的、产权证上没你名字、已买给同集体成员等情况),待你的使用权到期,才会消亡。(如果权属人合法消失且无继承的,那集体直接收回)
耕地、林地。在你和你的户流转权到期前都是你的使用权。如果有集体统一经营或者收受政策补助的,由集体统一分配收益。
然后说收回的事。
有几种可能国家可以收回:重大基建、公益和民生工程,国防等等国家层面原因的,会强制收回,但会按县级及以上的征收征用标准给予补偿。
当然,因为农村土地的法人是村民小组,土地赔付针对的就是小组而不是某村民,只有涉及地面以上的,由村民全权拥有的东西才会给你补偿,比如:房屋、自建沟渠、鸡鸭猪、农作物等等。
集体收回的。很少会出现集体不合道理的收回,如果有这种情况,上诉乡镇主管部门。可能收回的情况一是上一条国家征收的原因;二是集体因为权属调整、重新分配的原因收回,但都要有村民大会讨论、公示等等程序,程序不到或不当也可以上诉。
以上吧。
四、农村土地的纠纷?
也是在年后,遇到了跟你差不多的问题,不过比你们家的更复杂,我家的已经开始打官司了。从我最近咨询律师了解到,土地纠纷非常复杂,首先你们家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确权证么,如果有证上会有写宅基地范围,这是铁证,如果没有找村委,县镇土地局协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事实在是不好解决。
五、农村的老宅子拆了土地就归公家了吗?
答:农村的老宅子拆了土地就归公家了吗?是的。
在农村,农民要新建房子,要向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方可盖房,这就叫宅基地。一般是一户一宅。宅基地永远是集体的。如果在农村老宅子拆了,地上附着物归个人,土地归集体。
六、农村户口迁到城市后,土地就没有了吗?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既然迁移到了城市后,就不再属于本经济组织的成员,理论上都要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组。农村户口在农村的土地,实际上分为三大部分:
1.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是30年,剩余的期限可以继续使用。当然,在地多人少的地方,到期也没人管的情况时常有。
2.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自迁出之日后,可以继续使用,直到该房屋自然垮塌。也就是说,按政策,不能再继续扩建与改建。如果在当地的人缘关系不错,即使扩建与改建也没人举报与反对,有关部门也无从管起。
3.自留地(菜地等):按政策也不能在使用,如果在当地的人缘关系不错,没人反对,当然可以继续使用。换一种角度说来,如果遇到那里国家搞建设征收土地,就将不再享受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在没有特别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宅基地、自留地,一般当地村民也不会特别反对,毕竟在当地生活过,多少留点情面。
七、农村公用土地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③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④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⑤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当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⑥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
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⑦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公共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关部门进行权益维护的基础,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问题的解决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这样对于 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有较大的作用,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要自己可以进行有效的处理就能有效的完成自己的利益维护。
八、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就成了国有土地,是商业征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运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十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在法制完善的社会里,土地强制征收要有法定事由才能进行。这些法定事由一般是为公共目的而进行的。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这是土地立法中还需完善的地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征地主体的惟一性。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是在国家与集体所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2)征地行为的行政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双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府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3)征地条件的补偿性。国家建设征均集体土地,篓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九、东北黑土地多还是黄土地多?
东北大部分是黑土地
黑土主要分布在我国东北地区,黄土主要在黄河流域,可以按照需水量选择土地种植,黑土地主要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等,黄土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谷子、高粱等农作物。红土地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甘蔗、玉米、红薯、辣椒等。
十、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谁?
土地确权纠纷具体的解决步骤为:
1、向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4、对于同级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是诉讼。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010-6064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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