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农村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消防安全法,三电力安全法,四水资源保护条例。
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有哪些
一、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四种。 1)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 交通事故 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2)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二、法律条文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三、农村土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道路”?
符合农村道路的“土路”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道路”。
农村道路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农村道路是交通运输用地(一级类编码10)之下的二级分类(编码104),该标准明确农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项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立法意图上看,危险驾驶罪被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罪,其侵害的犯罪客体是交通安全,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属于一种公共危险。因此是否具有“公共性”应该是判断农村乡间道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特征之一。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道路”范畴不仅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而且也顺应客观实际情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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