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农村逐步发展,国家正在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改革。宅基地确权登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行,在一户一宅的政策下,一些多缯氐呐┐寰用穹浅5P模约河涤械恼兀荒苋啡ǎ赡芑够岜皇栈兀馐欠袷钦娴模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宅基地闲置是有两年时间期限的,如果超过两年才可能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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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土地管理法》1987年实施后提缋吹模┟穸缋吹恼兀嗍际抢返脑颍蠢砭透谜H啡āH绻庋锻恋毓芾矸ā贰耙换б徽钡恼呔湍岩允迪郑擞行Ч叱拐飧稣撸荒馨凑招碌姆芍葱小>」芤皇辈荒苋啡ǎ一故亲鹬乩罚⒅厮接胁撇谋;ぃ市砼┟穸缯氐拇嬖冢绻课莶荒茏匀坏顾霾荒芮啃胁鸪匾膊换岜皇栈亍
另外,在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很多,还有一部分农村居民在自己家新建的房屋以后,旧的宅基地不去管理,任意随它在那里长草。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2021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化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提出,要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要盘活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是打压农村居民多出来的宅基地。为了让农民从宅基地上获取利益,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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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农村居民不用担心确权问题,农民的私有财产,一定会受到国家保护的!
与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如果一户多宅,除了合法原因之外,都属于违法用地。这一部分房屋是得不到保护的,但是如果这部分房屋被拆了,村民还是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第二种,如果一户多宅是属于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是都可以进行确权的。但如果没有合法的原因,只能够确权一处房屋。第三种,一户多宅是由于房产继承或者他人赠予形成的。这种情况下是属于合法的,不仅可以长期居住和使用,并且可以进行依法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处理
一是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建议给乡镇所配置动态监测仪器,由乡镇所在放线时用JPS把建房户的四至范围定位,以免“批东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以证管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据承诺书,承诺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退出原来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二是强化村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统一建房,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居民点的步伐。要严格实行拆旧建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批准后给予保留或减少用地面积,统一建房。在建房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一户拥有几处宅基地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时候,买卖双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应该参照税务部门的税率收取相关的税费,大大减少“一户多宅”的现象。
三是村民建新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荒芜未建的闲置宅基地,超过一年以上未建设的,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应由县政府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拓展资料
根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国土资源部[2008]146号文件,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干部签署层层责任状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减少“一户多宅”现象。对于那些建房户,村民申请新建住房时,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拆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限期将旧宅基地拆除后交村集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拆除旧房,限期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减少在农村大面积占新不腾旧造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在村民没有拆除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国土部门与建设局要协同配合,做到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把各种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强宅基地发证工作的管理。建议所有的宅基地登记发证资料不仅要实行网上审批,还要把登记发证的审批资料全部存入电脑里面,并实行乡镇所与国土局共享,做到及时快速查到土地用户的详细信息,以免重发;在土地证备注栏中要把全家人的姓名全部填入,严格把关杜绝让那些人钻法律的漏洞,把自家的宅基地出卖、出租以后,再次申请宅基地。还要防止出现以接受赠予为名,实际是私下有偿转让,国土部门要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登记发证准确无误,对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持证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杜绝“一户多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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