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的法律概念?
针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法规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农业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 种子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渔业法 渔业法实施细则 动物防疫法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土地管理法
二、农村法律知识?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是在原“普法精要丛书”的基础上,结合新法律法规修改而成的。它由三部分组成。
第1部分“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对农村基层组织、农村民事法律和农民工劳动、农村经济、农村刑事等农村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第2部分“怎样处理房屋土地纠纷”,回答了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农业用地以及农村其他土地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3部分“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婚姻、继承、收养、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法律问题。
三、农村法律实务范围?
一、开办阶段
1、为合作社提议人、加入人以及项目开办筹备机构组织等个人或者组织,提供口头或者书面相关开办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
2、为合作当事各方提供合作协议、合作社章程、申请书以及有关会议决议纪要文本的制作拟订、审查、完善;
3、作为代理人参与开办设立阶段与内部人员单位、外部人员单位的协商、谈判、会议等筹备工作;
4、代为调查合作人资信、资格以及存在的法律障碍,包括受到限制与否(行为能力、身体状况、家庭状况、限制自由、限制参与开办某类项目等)、程度如何,是否存在过重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对于开办设立后的影响是否严重;
5、出具从法律方面代为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救济补救措施等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6、接受委托代为调查了解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运输、原材料、技术资源、当地相关环保土地建设等政策性要求等;
7、代为审查相关人员单位拟订提交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草案等法律性文件;
8、代为选择相关会计验资、资产财产评估等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委托合同的审查完善;
9、代为保管、托管设立期间的投入资产、资金等财物;
10、代为审核、办理注入资产的价值、产权移转到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见证意见;
11、代为办理法律要求的开办设立合作社的前置审批文件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许可证、行政批准文件等;
12、代为办理筹备要求的条件的前置工作,如开办银行账户、场地选择、办公场所使用以及相应的合同协议的审查完善;
13、初审拟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所需要的申请文件;
14、代理工商行政机关的设立登记手续;
15、接受委托担任各方的法律顾问,提供系列或者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以上但不限于以上部分的服务。
16、为开办设立单位的利害关系人就设立瑕疵进行权力救济,包括申请撤销、申请补正、申请变更、确认无效、侵权等主张。
二、运营阶段
1、接受委托,代办运营期间的后置经营手续,包括,税务登记、生产许可、备案、申报文件拟定等;
2、接受委托,办理项目论证、考察;
3、拟定经营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种植合同、养殖合同、服务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
4、代为参与对外仲裁、诉讼,参与调解,主持调解等;
5、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联合;
6、资金互助
7、其他。
三、终止阶段
1、为清算主体:清算人、理事会、监事会、合作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职工等)等单位个人,提供相关清算事务法律方面的法律问题解答,包括但不限于:就合作社清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清算的法律意义、清算的法律要求、清算的范围(人员、财物等方面)、相关法律问题的注意事项等方面;
2、为清算人、理事会、监事会、合作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职工等)等单位个人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提供合作社清算整个相关清算事务法律方面的系统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答法律咨询、参与仲裁诉讼调解清算会议分配剩余财产承担债务份额责任、拟定审查完善起算法律文书等等事宜;
(1)、接受委托参与各方就清算事宜的谈判协调;
(2)、接受委托主持调解;
(3)、代理清算期间的单项诉讼仲裁活动,清收清理债权债务、
了解法律事务;
(4)、作为托管人接管清算合作社;
(5)、代管清算企业资产;
(6)、拟定审查往来清算法律文书、文件;
(7)、为清算企业选择清算中介机构,完善中介委托合同协议;
(8)、代为保管、支付、分配、收取、变更处置企业资产;
(9)、直接作为清算人全面介入清算事务;
(10)、代为审查完善企业清算注销文件,代理注销登记事务(工商、税务及其他前置文件);
(11)、主持剩余财产分配,代理分配取得债权的追偿;
(12)、其他相关方面。
该阶段涉及的法律文件:僵局化解协议或者备忘录、退出合作社申请书、解散合作社协议等。
四、其它
1、为合作社提供诉讼或者非诉讼方面的法律培训;
2、主持争议的调解、斡旋。
以上范围既可全面接受委托办理,也可单项接受委托。
贰、诉讼法律事务
包括接受咨询、代写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代理诉讼。
一、合作社内部争议
1、成员资格确认争议,对于成员是否加入、是否退出终止、是否存在、如何取得等产生争议;
2、内部交易争议,对于成员与合作社因为交易数量额度、结算的交易方面产生争议;
3、权利争议,合作社控制权、表决权,特别是附加表决权产生争议(交易大户、主要户,行使的权利范围、方式、行使主体、限制、权利补救)。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分配权等权利以及行使问题;
4、责任承担争议,对于是否承担合作社以及成员责任产生争议;
5、退社以及财产取回争议,对于是否符合退社条件、财产能否取回产生争议;
6、分红争议,对于是否应当分红、数据、方式等产生争议;
7、终止财产取回分配争议,对于合作社终止时的财产取回、分配产生争议;
8、报酬福利及劳动争议,对于是否存在报酬福利以及劳动法律关系产生争议;
9、章程争议,对于章程的制定完善、内容产生争议;
10、管理争议,对于如何行使管理权限责任产生争议;
11、押金与股金争议,对于押金股金性质产生争议;
12、与基层组织的关系协调等其他争议,
四、现在国家对农村殡葬的规定和法律?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五、农村老人不懂法律?
遵纪守法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法定职责。农民不懂法,犯法不是法外开恩的理由。违法犯法同样要依据所触犯的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给予处罚。在现在的法制社会中每位公民应学法,知法,懂法,依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合格的公民,
六、农村法律服务知识?
农村法律服务包括:普法宣传,在农村的大队部,学校等用现场讲座,大嗽叭广播等方式进行刑法和实用民事法律宣传,达到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数量,以及依法办事,遵法守法的习惯!
普法的主体有基层司法所,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和人民检察院。
七、农村存在哪些法律?
各方面的基本都会涉及到农村,因为我国农民有九亿,忽视农村是不行的;但因为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泊,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很少通过法律途径,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律所集中在城市。据我所知,主要关于我们农村的法律有《农业法》、《林业法》、《渔业法》等,和农民利益联系比较密切的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就太多了,自己需要用的时候再去查看。
八、租农村小院法律风险?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国家政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绿色环保居住环境,解决农民低质住房,提高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之一。是国家给农村农民的专属优惠权限。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出租,完全扭曲了国家对农优惠政策,打破了宅基地统一规划和建设新农村的初心。国家和部门会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做出处罚。最终收回宅基地。
九、农村种树法律规定?
第一,不能在法律禁止的区域(如基本农田,军营等地)或未经允许在他人土地上植树,郊外的土地并不等于是无主土地,可能属于国家,也可能属于集体组织
第二,植树的品种应该符合当地规定,比如有些地方为环保就禁止栽种一些有损土质或对其他作物有影响的树木
第三,即使是种在自家院落,一旦种了就不能随意砍伐,当地的园林部门对此有管辖权
十、我国农村和社区基层法律法规服务现状如何?
你这种问题够写一本论文的。
话说,知网上面应该有别人写好的论文,可以下载看看。
自己没账号的话可以在某宝找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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