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条例?

73 2024-03-09 08: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邹平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邹办字〔2023〕4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子镇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村民小组和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对涉及村(组)集体财务和资产资源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五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职责:

(一)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议、决定,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台账,维护和管理农村集体“三资”;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合同签订、履行;

(五)其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第七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模式:成立以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镇的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具体负责全镇“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镇经管站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和严格的程序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代理服务,对村(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资源发包和土地流转作指导、监督。

第九条 村级设立财务报账员(出纳员)岗位。村级报账员(出纳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村级报账员(出纳员)应报镇“三资”中心备案,以接受监督和考核。

村级报账员(出纳员)可以由除主要负责人外的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兼任,也可以单独聘用。村级报账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两委”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十条 镇“三资”中心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和财务管理的有关委托、服务事项,并与其签订“三资”协议;

(二)承担农村集体会计代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

(三)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其“三资”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代理编制年终财务决算;

(五)每月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进行结报、核算、记账,至少每月逐村进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盘点核实一次;

(六)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真实、规范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资料,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三资”及财务公开工作;

(七)加强票据管理,建立严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用、保管和核销制度,做好票据领用、核销登记工作;

(八)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等工作;

(九)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的原始凭证、申报审批材料、资金使用申请单、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

(十)规范使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将资产资源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系统;

(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与镇“三资”中心签订代理服务协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做好预算执行;

(四)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民主议政日”制度及《滨州市村级组织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滨州市村级组织规范化运行管理议事清单》、《滨州市村级组织规范化运行管理责任追究清单》(“一个办法,两个清单”)执行;

(五)原则上每月5日公开集体“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六)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情况;

(七)每年对村集体“三资”进行一次清产核资;

(八)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向“三资”中心报送集体“三资”变动的各类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九)及时处理“三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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