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变耕地应该怎么补偿?

67 2025-09-14 23:26

一、宅基地变耕地应该怎么补偿?

1、该项属于当地的地方性政策,补偿的具体额度,与当地的地方经济及集体经济有关;

2、从宅基地恢复到可耕种的耕地的成本,与当事人的建筑结构有关,如果都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话,这个补偿是远远不能恢复原状的;如果都是泥土结构的话,勉强可以恢复;

3、不过当地既然已经出台了政策,作为普通民众,也只能执行了。

二、耕地占用税和耕地补偿费的区别?

一、主要区别

1、定义不同: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征收范围不同: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一般一次性征收,以后不再征税。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因占用耕地要纳耕地占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不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4、计税依据不同: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二、其他区别

5、单位税额不同:耕地占用税的单位税额,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实行幅度税额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土地使用税也实行差别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6、特点不同: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税,具有明显的行为税特点。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因此,土地使用税具有财产税或级差资源税特点。

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国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首先在地域方面就不一样,在征收范围当中,如果耕地占用税就是是全国范围内的征收,但是土地使用税是在城镇,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所进行征收。

三、关于政府征用农村耕地、山林、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许多项目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四、耕地和宅基地哪个好?

宅基地好。农村宅基地我们可以用于农村盖房子,耕地主要是耕种庄稼,两者的用途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可以用来比较哪个更好,对于城里有住房的人来说,农村住房是自己逢年过节时候回来住的地方,对于农村百姓来说耕地也很重要,不管怎么农村种的既可以变现还可以养殖。

五、四川宅基地退还耕地国家有补偿吗?

这个退还是有补偿的!只是各地补偿的金额不一样

六、私房宅基地耕地和非耕地有何区别?

私房宅基地和非耕地的区别,耕地就是具备有耕作条件的土地,如,耕地,园地,菜地等,非耕地就是不能耕种的土地,如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荒山野岭,坟地等,耕地是不能确权为农村宅基地的,宅基地只有在村内建设用地范围内,才能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七、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的相关政策和影响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关于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的政策也逐渐得到明确,并对农民和农村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在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过程中,农民需要关注的最核心问题之一就是退出补偿价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退出行为,需要依据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确定退出补偿价格。这意味着,退出补偿价格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经济收益和土地利用方式。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的确定方式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其中包括宅基地所在地区的土地市场价格、宅基地所在位置的环境资源情况、土地流转政策等。一般而言,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市场化确定: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使用情况,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退出补偿价格,确保农民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合理获得经济补偿。
  • 政府指导: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政策和环境资源情况,对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进行指导和调整,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合理评估:通过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宅基地价值进行评估,确定退出补偿价格,并确保评估过程公平、合理。

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段的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的影响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经济收益:退出补偿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农民的经济收益,合理的退出补偿价格可以帮助农民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 土地资源利用:退出补偿价格的确定会影响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方式,合理的退出补偿价格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农村发展:退出补偿价格的政策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的发展路径和方向,合理的退出补偿价格有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因此,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价格的政策和实施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民的经济收益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确保退出补偿价格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性。

八、农村老宅基地和耕地的区别?

农村的耕地、宅基地都不涉及继承问题,因为农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如果户口迁走,由家里的其他人继续使用该地,都迁走了那么地的使用权是会被收回去的,只是说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子是可以一直使用的,等到拆迁的时候也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九、非农户口可继承宅基地和耕地吗?

一、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给同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二点提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说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说明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所以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非农村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二、耕地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的,如果你们全家没有一个人是农业户口了,村集体要收回耕地的。

十、工厂占耕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条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收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五年以上)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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