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房屋权属怎么确定?
一般宅基地都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面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名字,在宅基地上面建房属于自建房屋,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一般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农村古树权属确定依据?
有关树木所有权的法律是,具体有《森林法》集体所有单位营造的归集体所有,城镇居民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农村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营造的归农民个人所有,承包的四荒或者林地营造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特别提示:采伐林木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零星的个人林木除外。
三、农村房屋周围空地权属?
1、农村土地的产权即所有权都归集体。村民个人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周围的土地,只要不在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都由集体支配。
3、宅基地周围空地一直由房主使用,应该拥有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4、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可以由村委会或司法所调解处理,或者向乡镇政府经营管理部门投诉。
四、无证自建房屋怎样确定权属?
如果连初始登记的条件也不符合,当然谈不上房屋产权证的问题。现阶段,城市房屋颁发房证主要应该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即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而无证房屋的形成和类型有许多种类型,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和调查,将无证房屋的形成和类型归纳如下:
(一)违章建筑房屋
此类房屋的特征是:没有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多数为权利人自己私自建造,有些房屋虽然经过街道允许,甚至有些房屋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当时,这类房屋仍无法办理产权证;有的房屋是房屋开发公司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房屋开发规划范围内私自建造,最后,仍没有补办手续的房屋。
(二)临时建筑房屋。
这类房屋的特点是:有些房屋经过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有些经过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但不符合城市整体规划,或者缺少其他批准要件,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城市房屋;这类房屋大多数有规定的使用年限,有些没有使用年限。
(三)缺少颁发房屋证件的房屋。
这类房屋的特点是: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准证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甚至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证,但没有经过验收或者虽然有验收文件,缺少申请人具备办证条件手续的房屋。
(四)有或缺少建设文件,没有登记材料的房屋。
此类房屋有用地许可,无开工许可,或者有开工许可,但无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无法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
(五)有所有证件,或无任何证件,不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房屋。
这类房屋多是军队所有,也由不属于地方管辖的铁路、石油、航空等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屋,伴随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这类房屋对地方居民销售,或者划归政府,变成了无证房屋。
(六)无任何证件的地方政府管辖的房屋。
这类房屋基本上属于无房屋开发资格,或者虽有房屋开发资格,但没有任何批准文本,地方政府默许,却无权审批,也无法审批的房屋。
二、无证房屋的性质与权利界定及解决方式。
房屋权属的性质及产权证书能否办理,直接关系着权利人的利益,这些利益主要表现在拆迁补偿与安置、产权交易、租赁等方面,笔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现状,对全理解定及解决方式提出如下观点,仅供参考:
(一)对于违章建筑房屋的处理。
对违章建筑的房屋权属性质,除有其他证据外,按照居住代表人确定权属归属;属于违法建筑物。涉及违章建筑的拆迁和补偿,应该综合违章建筑使用人的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果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户,应该给予最低居住条件的安置,涉及违章建筑的拆除,应该给特困户提供廉租房,这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如果违建房屋属于租赁房屋,应在处理租赁纠纷中确认租赁关系无效,但应支持最低使用费用的补偿原则,而对于出租人无论在拆迁及拆除上,不给予任何补偿;对于违章建筑房屋的买卖,依法应不予保护,而确认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对于由土地使用权证明的使用人,应给与土地方面的适当补偿。
(二)对于临时建筑房屋的处理。
这类房屋权利的确定应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对特困户的处理,应比照第一种方式处理,而对于非特困户的处理,应采取的方式是:在批准期限内比照有房证房屋处理租赁问题;对于买卖房屋不应支持,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流通物而确认无效,但经过批准部门批准的除外,对于拆迁补偿问题,应比照有证房屋的价值,结合批准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对于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违章建筑房屋处理。
(三)对于缺少发证条件的房屋处理。
这类房屋的权利主要依照房屋居住情况、居住人的合同及购买发票等证据确定权利人。但这种房屋实际上尚处于合同履行期内,不是发证机关直接予以确定的权利范围,其性质应确定为合法房屋,但缺少权利要件。这类房屋的解决方式为:无论开发公司是否处于何种经营状态,无论购买人是否支付全款,只要开发公司属于民事主体,应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经生效判决或裁定后,到房产登记机关申请颁发房证;对于租赁关系,应确定合法有效,对于再次转让或交易,应按照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法律关系审理,并确定是否有效;涉及动迁,应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如果开发公司民事主体已经不存在,特别是已经注销,应当由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无主财产的管理人为被告,按照上述方法解决民事争议,但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应由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如果此类房屋没有经过验收,权利人应以验收单位为被告,主张履行验收义务,主要权利应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张,如果上述单位无法履行验收义务,其权利应向房屋质量监督部门主张。
(四)有或缺少建设文件,没有登记材料的房屋的处理。
此类房屋的应比照第三种方式确定权属。但因尚没有销售许可,依法不应确定为有效合同,权利人也不应该首先提出民事诉讼,应该首先向发证机关提出发证申请,不予答复应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房屋租赁应按有效处理;房屋交易应按无效处理;房屋拆迁应按合法房屋补偿。
(五)所有证件,或无任何证件,不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房屋的处理。
此类房屋如果无管辖单位文件证明,按照违法建筑物处理;否则,按照合法房屋处理。
(六)无任何证件的地方政府管辖的房屋的处理。
笔者认为:如果政府不能补办合法手续,按照违法房屋处理。其权利人的确定,按照合同、发票及其它材料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因政府管理不善和开发单位共同过错所致,应由政府管理部门和开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按合法房屋处理
五、乡村河道权属如何确定?
河道权属问题,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扩展资料:
河道两旁土地所有权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对一些在河道两岸或滩涂中进行耕种的土地经常与国家河道管理体制发生冲突,所以对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滩涂地,无论什么理由都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将该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农民。
六、农村房屋权属性质怎么填?
农村房屋权属性质一般分为: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乡镇政府所有权等。具体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七、农村合法建厂的厂房权属怎么确定?
农村合法建厂的厂房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
八、农村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可否出租?
农村房屋所属权有争议的,但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的,可以出租。因为国家法律对房子出租那一项,有明确的规定,租赁房屋,出租方需要提供房产证,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和出租人吻合,就可以出租,出租的房子不能是危房,消防安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就可以出租。有争议的房子是可以出租的。
九、农村房子没证怎么证明房屋权属?
农村自建房确实没有房产证,但是有村基建科批的文件,允许此户在规定范围内自建房屋,所以户主凭批复作为证明此房屋属于自己的,今后拆迁也可以作为依据,所以一定要保存好。
十、农村房屋确权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确权是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意即最终确权部门仍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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