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窑洞纠纷案例?
修路架电本是造福万民的大好事,但一电力公司竟然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村民窑洞后栽电线杆,致使窑洞成为危房,损害了村民的利益。2019年1月7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999年,刘某在村先后修建了一排四孔窑洞。因该村电路不好,老是停电,所以村民们就向电力公司反映,电力公司得知情况后派人前往该村维修。谁料,电力公司在未告刘某的情况下,竟擅自在刘某窑洞脑畔上栽了一根电线杆。刚开始,刘某想着电力公司也是为了村民着想,也就没有多说什么。2014年秋天,因雨水的“冲击”,电杆四周的泥土开始下陷,刘某的四孔窑洞也开始渗水,泥灰掉落。七天时间内,四孔窑洞地基下沉,窑洞面石也出现严重裂缝,导致窑洞成为危房不能继续居住,刘某家中的箱柜也因此变形走样,家中一片狼藉。事后,刘某曾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电力公司要求解决此事,但都不了了之。电力公司在刘某家窑洞后面又新栽了一根电线杆,将电线移到新电线杆上,窑洞脑畔上的电线杆仍然没有移走。2016年5月初,该电力公司职工到现场调查、处理此事后,赔偿刘某损失1000元后,双方不欢而散。刘某无奈只好将电力公司诉至延川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由电力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窑洞损失89518.5元,二审维持了原判。当收到判决书时,刘某终于放下心来,心想这下窑洞赔偿损失可以追回。但是没想到电力公司仍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赔偿损失,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刘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延川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电力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案件一拖再拖。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合法权益,新年伊始,执行法官就放假休息日,对该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查询,并依法进行了冻结。当电力公司负责人得知由于帐户冻结,业务无法正常进行运营时,第二天就来到法院主动交纳了全部案款。至此,该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二、农村老宅房屋纠纷案例?
农村老宅房屋纠纷发生的情况,一般都是有个儿子考学得到城市户口,家里务农的兄弟就认为老宅自然而然就是自己的。考学出去的弟兄只有给钱孝敬父母的份儿,不能参与老家的财产。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户口不在村里,就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可以继承老人的房屋。
三、农村邻里矛盾纠纷简短案例?
我们这里有一个房屋纠纷的案例,我不偏不倚的叙述一下,
一个女的,她的娘家叔叔,买了她婆家的老房子,当初花了7万多元,盖了二层,还随意装修了一下,后来这女的不知因为什么反悔了,要把房子收回来,不卖给她娘家叔叔了,给了她娘家叔叔10万元,她叔叔肯定不同意呀,那段时间两家吵了好几架,后来都不互相来往了。
孰是孰非,旁观者清,我觉得买卖房屋,不管什么关系,亲疏远近,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还是要找中间人来立字据,亦或者直接过户,不要因为是亲人,想着没事,就麻痹大意,可有效避免出现上面的纠纷。
四、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因与邻居产生土地使用权纠纷,家住商州区闫村镇磨沟村一组的赵先生前后奔波了大半年,甚至将闫村镇政府告上法庭,但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闫村镇政府败诉后,镇政府至今没有执行判决。
3月24日,赵先生在二三里发布身边称:邻居全某某将自建房屋二层屋檐伸入赵先生家的承包地内,檐水影响到了房屋安全,双方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赵先生曾多次向商州区政府反映这一情况,区政府办主任汪东,区长冯朝勇、孔毅远先后批示,闫村镇政府始终拒绝对争议地块确权。
无奈之下,2019年8月29日,赵先生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将闫村镇政府起诉至洛南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商州区闫村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赵某某请求对全某某灶房后长1.2米,宽2.4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但据赵先生称,从宣判至今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闫村镇政府仍然没有执行法院己生效的判决书。
五、农村土地买卖纠纷案例?
答: 在2016年3月,原告缪某与被告邹某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转让意向书》,约定邹某将某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缪某永久性使用,缪某则分期付款共22万元给邹某。
但由于被告邹某出售的地块属于农村集体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且邹某既非涉案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无法证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导致原告缪某一直未能正式使用该土地。眼看合同目的落空,缪某无奈只得向惠阳法院提起诉讼。
因该案涉及金星村本村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且今年以来已受理了十几起类似纠纷,平潭法庭决定送“法”进乡村,直接把审判庭“搬”到了金星村委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自做了具体陈述、举证、质证,且均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经过开庭审理,法庭在休庭后进行当庭宣判,翔实具体地向原被告双方及旁听村民解释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法律,并对原被告双方释法说理。
庭审结束后,村民们纷纷表示,此次巡回庭审加深了对庭审程序以及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其中一位村民说,从前对法律知识并不那么了解,通过此次旁听庭审,学习到许多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加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的必要性,要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六、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XX系XXXX某村村民,原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并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XXX年,上述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里的XXX,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
2006年3月,XX以年老准备回家居住,发现该房于XXXX年被儿子出售为由,找到XXX要求收回该房,XX在与XXX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三万元。
并提供了由村委会和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的其儿子私自出售住房的证明。
被告XXX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不知如何应诉,委托了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被告XXX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了事情原委之后认为:
1、XXX是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XXX原系与原告XX同村的XXX某村村民,后出嫁到XXX,上世纪末由于该区开发建设,XXX失去土地而转为居民,并被安排了工作;XXX的丈夫XX没有被安排工作,得到补偿三万元,被迫自谋职业。XXXX年,由于XXX全家当时正挤在周转房中,并考虑到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养老的问题,XXX全家也想在家买个平房。
这时,XX因要买一处楼房而急需用钱。经村民XX、XX的介绍,并在XX和XX等人的共同见证下,XXX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XX的房屋,XX明确表示该房可以过户。
在房屋交付后,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带着XX的人到乡政府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XXX已经成为该宅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2、XXX以三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格合理
XXX购买XX的房屋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北房年久失修,厢房实际就是三间棚子,房价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当时三万元的价格已属高价。
3、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XXX购买此房屋已有九年的时间,对房屋已经行了大面积的修缮。原告XX在九年之后,看到村里公路通车,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土地升值潜力巨大,而以其儿子私自出卖房屋为借口,蓄谋撕毁合同,收回房屋。
XX每年都多次回村,其儿子私卖房屋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应受了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XXXX年X月,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没有当庭判决。通过开庭,原告自知证据不足,XXXX年X月,到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的纠纷案件。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是可以出售和出租的,但农村房屋的出售一般仅限于该集体的内部成员。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购买了房屋既取得了该房屋的宅基的使用权,而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可以认为是无限期的,因此,对于宅基地转让的控制是十分严格的,农村宅基地对城市居民的出售处于禁止的状态;另一方面,我国采取对宅基地的严格控制,是出于一种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考虑。
从这个方面来看,XX向XXX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时乡政府为其办理了宅基地的过户也是不恰当的。
2、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抛开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问题,仅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上分析,本案例中的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
本案中,原告要买房,被告要买房,而且原告承诺该房能够过户,被告才敢卖房。
但原告并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过户的变更手续,土地登记部门没有相应的变更登记记载,导致了过户登记被撤销。
但行政诉讼撤销了过户登记并不等于否认了卖房的事实以及双方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
关于上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不少人发现,案件中存在的也正是日常生活中问题最为突出的方面,而且很多人由于被利益诱惑,常会做出一些违背道义的事情,而本案中的当事人便是这样。
虽然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是不管怎么说做人的底线还是应该要有的。
七、农村常见纠纷案例及赔偿?
农村常见纠纷是邻里纠纷家里父母与子女的纠纷婆媳矛盾的纠纷村里的领导从中调解矛盾
八、农村矛盾纠纷简短案例文案?
我家近邻也是和我们是亲的,我家从她家房子后面过,我婆婆在路边种了几棵串串红,那花就在我近邻的房子后,离她家房子还有一大步的距离。
第一年我邻居也没有说什么,那个花长起来很大一片。
到了第二年春天,花自己长起来了,我邻居家的儿媳妇那一天去了把花刨了,说离她家的房子近了,房子容易潮湿。
我婆婆当时不在家,我在家,我觉得刨了就刨了也没有啥,不让种就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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