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2021年贵州省农村自建房最新政策
一、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8类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7.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目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8.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的5类情形: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2.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在确定实施撒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明确宅基地建筑面积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可适当放宽。
三、鼓励盘活利用三类闲置宅基地
1.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2.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
3.已按照相关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
四、明确腾退宅基地的三种使用方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经村级组织同意,通过内部转让、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
3.不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划将宅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产业发展和村庄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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