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下老房子拆了重新建需要打什么电话

300 2023-01-23 06:36

一、乡下老房子拆了重新建需要打什么电话

政府热线。

农村拆旧房子建新房子,在建房前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翻建房屋申请,提交权属材料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翻建房屋的,集体土地建房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如果,哪个单位和部门收取的任何费用,你可以到物价局去举报,或拨打政府举报电话去投诉。

二、农村老房子里几十个平方,卖了好还是自己留着盖房子好?

这是一个粉丝的问题。当下确实存在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一些农村人,宁愿借贷百万在城市买几十平方的房子,也不愿意花费几十万,在农村盖一幢几百平方的别墅呢?其实问题很简单,概括一下,也就以下几个方面。

趋利避害

目前国家加快推进城市化,导致城乡发展严重不均衡,特别是对农村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欠账太多,导致农村教育质量差,医疗卫生条件落后。再加上交通不便,文化生活单调,外出打工或做买卖赚到钱回来后的农民,面对老家与城市的极大反差,捏捏硬硬口袋,或是出于对城里美好生活的向往,或是出于投资的考量,就打定了城里买房的念头。

实则无奈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有一些农村人,本不想到城里买楼,无奈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了,被迫上楼;有的孩子要上学,村里却没有学校了,为了让孩子读书或者上个教学质量高的学校,那也得被迫买楼;还有儿子要结婚,女方必须要求在城市买楼房,如今农村说个媳妇不易,总不能因为这个条件就让儿子吹掉对象吧?无奈之下,勒紧腰带也要咬牙在城里给买个楼房。

从众攀比

这种心态在农村地区,也比较普遍的一种思维。就是自己明显口袋不宽裕,但看别家在县里买了楼房,自己不买感觉没面子。特别是看到早期在城里买房的人,随着房价的攀升财富值剧增,导致一些左邻右舍眼馋嫉妒。所以,现在有很多农村人,也不管自己实力允不允许,是不是有买的必要,就盲目跟风。

社会环境

从收入情况来看,农村收入普遍低于城市,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有许多农村人,认为城市中教育和医疗环境良好,虽然有压力可能比农村大,但是社会环境,人口素质,人际关系的复杂程度,思维模式等等,可能更适于个人和下一代的发展。所以,宁愿负债在城市买房,这也就不奇怪了。

其实我觉得无论是在城里买房,还是在农村建房,都无可厚非,只要有能力、有条件、有需要、又向往城里多姿多彩的生活,那在城里买套房子,也是挺好的,城里有楼,乡下有家,多么美好的生活。但是盲目的攀比或跟风就没必要了,为了充门面在城里买了房,到最后却欠一屁股债,压得喘不过气来,这生活哪里还有什么幸福可言呢?

作为我本人,一直是幻想能在农村盖一栋房子养老,自己种点菜,养点鸡鸭,悠哉悠哉,城里的生活,实话实说,确实过够了,没有一丝农村的温馨和乡情,有什么意思?大家说呢?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交流这么些,感谢阅读。

三、农村老房确权政策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 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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