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农村违法建造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主要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③可以并处罚款;
(2)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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