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可以翻建吗?

231 2023-02-27 21:46

一、宅基地可以翻建吗?

答:宅基地的房子拆了可以重建,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规划。《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必须是户口没有迁走。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如果户口全部迁出这个村庄,也就不再是这个村集体的成员,也就没有了宅基地的资格权。

3、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也《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如果除了该房屋在村里还有一处住宅,那就不允许再翻建这一处房屋了。

4、必须没有超出相关标准。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之所以要依法报批、严格审查,主要原因之一便是防止超标准超规格建设,按照《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相关规定,农民自建的垂直分户房屋,建筑层数应为2-3层,且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超过这些建造标准是不被允许的。

农村自建房。

如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首先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翻建申请人,通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翻建申请人提出申请。

翻建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一般包括:申请审批表;翻建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宅基地使用权证;翻建申请人的四邻签署翻建申请同意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等材料。

3. 村委会初审及公示。

村委会组织对翻建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公示意见、同意新建无任何异议的初审意见,并上报乡镇政府。

4. 复核、批准。

乡镇政府对经村委会初审通过的建设申请予以复核,按《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踏勘,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对批准建设的,应向翻建申请人下发开工通知书。

4. 建设及验收。

翻建申请人在取得开工通知书,并经乡镇政府钉桩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完工后,乡镇政府验收,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按违章违法建设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老房子翻建规定

农村宅基地旧房改造规定是在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之下,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于改造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之后就可以进行改建。需要当事人携带户口本,还有土地证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

农村宅基地旧房改造规定如下:

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首先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这个鉴定时间较长,具体需携带资料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带着这些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权证就可以了。

现在很多省份都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议你先去村委会问一下。如果有,那抓紧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经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可以申请维修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农村老房倒塌可否翻建

应该可以的,你可以打报告向你的村委会或者街办申请,如果你家的条件都合格,是可以重新翻建的互鉴在父母老房子已经倒塌多年了,那你即可以当地乡村审批,再到当地的土管局再次审批,所以危房倒塌可以重建新房。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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