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

129 2023-01-20 11:14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的宅基地(以下或简称为“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从人民公社时期到非人民公社时段,国家政策、法律早已多次做有硬性规定。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载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此看来,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是十分明确的。那么,何以有此一问?

我们先来看看宅基地的现实状况,大致有四种类型。

一是农村私有土地及其生产活动集体化(以下或简称为“集体化”)以前,已经存在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这集体化,指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农村生产活动从个体到集体的初级社、再到集体的高级社之过程。显然,集体化以前的土地是私有的。

二是集体化以后,农地管理渐行严格的过程中,农民自发在各种土地上建成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其中相当部分是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的。

三是农地管理渐行严格以后,经过规定程序,办理有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的。

四是农地管理渐行严格后,没有办理有宅基地用地手续的。其中,也有一部分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

第一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是集体的,一定是房主私有的。回顾历史,国家亦或集体,从来没有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履行过其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农户自己也从来没有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宣告放弃自己的权属。其他三种类型,大多数的所有权当属集体,少部分的所有权当做具体分析。这里就又涉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问题。

我国农村现依然存在的自留地、自留山,政策性特强。在人民公社时期,高层权威文件多次载明,集体化中保留的自留地、自留山不能变动。各地执行不能动的政策差异大,但是有一点趋同,就是给新增人口曾划自留地,湄潭亦然。因此,造成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权归属的两种状况。一种是集体化起步时,农户留着家庭私用的耕地、山林,姑且名其为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没有入初级社,没有入高级社,当然也就没有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的集体财产,由此延续至今。农户的其他耕地、林地,是通过加入初级社、高级社而集体化了,所有权归集体。另一种是集体化、尤其是人民公社化以后,以自留地的名义,从集体耕地中划出来,给予新增农村人口的,姑且名其为新增自留地。至于给新增农村人口再划自留山的,笔者还没有见到实例。这种类型的自留地,所有权确实属于集体无疑。而那些建设在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上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所有权当属农户私有。

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吗?经过以上并不复杂的分析,结论是:农村宅基地并不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为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的,当属于农户私有。依法治国之下,国家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亦当对该部分土地另行处置,保护农户对这部分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该一律剥夺。用不完备的法律条文强行剥夺部分特定农户的宅基地所有权,有悖史实,于理不通,于情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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