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的住民原在乡村如果是正当取得的宅基地及衡宇的,且衡宇产权也是没有什么变化的,经该农民个人出具证实并通告无异议的,一般都是可依法操持地盘注销,在《个人地盘运用证》的记事栏当中应注记“该权益报酬非本农人个人相关的成员”。
宅基地一般都具有福利的性子,是村个人对个人成员的一种主要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天然不属村个人成员,同时也是不该享有宅基地运用权的。可是关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以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承继人一样都是具有承继权的。该权益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持续运用,非农业户口职员也是能够承继后持续运用的,因地随房走,故能够对建筑物所占地盘实行运用。但该宅基地不该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的承继人。
二、非农业户口宅基地确权条件
1、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4、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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