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时间测量的?
农村房屋确权什么时候发证要看什么时候确权,一般在确权之后就会陆续发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就可以知道宅基地确权是在2013年开始的,未来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的调查,摸清全国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力争在2020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农村宅基地确权什么时候开始
2013年。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得知,西集镇农村宅基地确权从2013年开始的,到2018年结束,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
三、农村房屋确权政策规定
法律分析:住宅作为不动产,其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农村住宅确权的标准是办理房屋确权登记。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农村住宅确权规定如下:
1、符合登记条件,办理综合性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
2、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资料,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3、违法用地无法确认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上述流程全部走完之后,即可颁发土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四、农村老宅基地确权时,如何判断宅基地的取得时间
►如何判断宅基地的取得时间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
对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都规定,根据宅基地取得的时间,区分3个不同的时间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这3个不同的时间阶段即: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但是,对于如何判断宅基地的取得时间,目前国家层面的文件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个别地方虽有规定,但是其他地方难以借鉴
不同地方规定不同,比如《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琼土环资籍字〔2010〕3号)就关于如何核定宅基地范围与使用起始时间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关于使用起始时间,规定“要依据各历史时期的航片、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对农户主张的用地时间进行核实。
如果某住宅用地位置,不在1986年拍摄航片和依据该航片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村庄建设范围界线之内,就不能认定该处宅基地是1982年以前才开始使用的”。
估计很多地方以前都没有拍摄航片,因此实践中很难借鉴海南的规定。
►建议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来判断宅基地的取得时间
建议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当宅基地使用人无法证明其取得宅基地的时间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且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就可以按照宅基地使用人所主张的时间确定其取得宅基地的时间。
五、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
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
河南六部门联合出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意见,关于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方面也作了相关的规定,正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予以规范。
工作多年能回村分宅基地吗?
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在郑州某事业单位上班已有10多年,李先生能回老家要一块宅基地盖房子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规定,具备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由此看来,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先生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果李先生退休后回乡落户,则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回乡落户影响村民集体权益,需要大多数村民同意才可以。当然,李先生如果父母在老家有房屋,则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外出务工后宅基地能确权吗?
驻马店泌阳县农民杜先生来郑州经商10多年,由于生意不错,在郑州已购买房屋,户口也迁到了郑州,在泌阳县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还能确权发证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我省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杜先生进城落户之前,在农村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的,至今仍然占用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地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愿继续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今后或许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前不久,安阳网友邵先生晒出了上世纪50年代初期家里珍藏的土地证,那时候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1962年,国家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从此不再拥有所有权。
如果村民一直在使用该宗宅基地,该如何确权?此次我省发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也有了明确意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 权登记 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 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