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村窑洞宅基地确权标准?

160 2023-11-20 16:26

一、陕西农村窑洞宅基地确权标准?

农村宅基地窑洞如果是在你私人宅基地自己挖的,那么这窑洞属于宅基地主人所有,如果这窑洞是集体以前挖的,最后这窑洞宅基地又分给你了,也是属于你私人所有。这窑洞是集体挖的宅基地是你的,那么宅基地归你所得,窑洞如果没有分给你,那么这窑洞属于集体大家所得。

二、陕西农村宅基地确权标准?

陕西省宅基地确权标准: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书;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所需材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陕西农村宅基地确权证怎么查询?

查询方法比较繁琐,需要前往当地农村土地管理局或者宅基地管理中心进行查询。陕西农村宅基地确权证是由当地农村土地管理局或者宅基地管理中心颁发的一种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证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持证人。持有确权证可以在日后进行二次交易或者申请公租房等。查询时需要提供宅基地确权证号码、土地坐落等相关信息,手续较为繁琐。建议前往当地土地管理局或者宅基地管理中心查询,以确保查询结果的真实可靠。

四、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

最新规定为已经全面实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依纪分配使用,农民依法依规依纪享有相应的权益。近年来,为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清晰等问题,国家实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按照规定,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将有明确的使用权,依法依规依纪享有相应的权益。对于尚未完成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农民应积极申请,争取尽快完成登记,以确保自己的土地权益。

五、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 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 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 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用户,应如实填写由县(市、区)统一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批复下发后,应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七)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的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八)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等,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利害关系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主动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审批宅基地或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根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六、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怎样确权?

宅基地确权就是你宅基地的位置,宅基地面积加四邻的证明,村委的证明,最后确权。

七、农村宅基地确权与不确权区别?

宅基地确权后就拥有了一块起房子的地方,如果不确权起房子都是违法建筑

八、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6、颁发土地证拓展资料一、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九、农村宅基地确权明细?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十、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有农业户口的人员,可以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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