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除农村养殖场合法吗?

209 2023-11-24 10:38

一、政府拆除农村养殖场合法吗?

如果农村养殖场是按照正规手续办理的话,那么政府是无权拆除的,如果是违法的,农村养殖场,政府可以强制拆除的。

二、农村危房拆除宅基地怎么处理?

农村危房拆除了宅基地归房屋所有人所有。根据国家规定,农村危房如果被拆除,宅基地继续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如果想建房,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报乡镇党委研究批准,一同上报县住建局审批。县住建局审批批准后,才可以建房。

三、农村拆房政府为什么收宅基地?

农村拆房政府收宅基地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释:

土地利用规划:政府可能有土地利用规划,需要征收农村的宅基地来实现。例如,政府可能需要在城市周边或者其他地方建设新的城市,这就需要征收农村的宅基地来提供土地。

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能需要在农村地区建设公路、桥梁、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这就需要征收农村的宅基地。

扶贫:政府可能在农村开展扶贫工作,通过拆迁农村的贫困户的房屋来实现。这些房屋可能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政府需要将其拆除并安置贫困户。

环境保护:政府可能需要对农村地区进行环境保护,这就需要征收农村的宅基地。例如,政府可能需要关闭或者迁移污染企业,这就需要征收农村的宅基地来提供土地。

违法建筑:有些农村的宅基地可能被用于违法建筑,政府需要拆除这些房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政策和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以上解释仅代表一般情况。

四、农村多余的宅基地政府怎样回收?

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集体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以下规定供参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五、政府修路占用农村宅基地如何赔偿?

有宅基地证就可以按当地国土局颁发的征地赔偿标准来要求。

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拓展资料: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六、农村三种宅基地不能强制拆除?

1、合法所得

宅基地在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允许对外进行买卖交易的,只有在村集体内部交易,简单来说,就是村集体内部是可以合法买卖宅基地的。有些人口较多的家庭,为了给孩子分户,往往会向村里其他人购买宅基地,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合法的,只要尽快的把分户办好就行了。

2、合法继承来的

虽然说宅基地说村集体的财产,但是农民朋友却可以免费使用,而且如果满足继承条件还可以依法继承,在父母去世之后,子女只要还是农村户口,就算自己有宅基地,也还是可以继续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属于合法继承,不属于违规。

3、一户多宅却不超面积

农村宅基地的要求是一户一宅,也有的朋友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严格来说,多出来的应该是要被回收回去的。但如果这些宅基地面积加在一起的总和还是低于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话,那么可以不被回收,属于合法财产,可以继续使用,即使在上面建房也不会被拆除。

七、农村一户有两个宅基地会被拆除吗?

其他回答都回答得很好,我做一些依据上的补充。

有关宅基地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主要以《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为主,但具体规定也不够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62-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62-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62-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62-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62-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62-6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62-7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了一户一宅原则,却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后果和处罚。农业农村部在2022年11月28日公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也寥寥,但也给了方向性的指导。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且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鼓励通过自愿有偿方式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只规定了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没有规定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为什么法律对于“一户多宅”的态度如何模糊呢?原因在于:一户多宅的由来复杂,不能一概说合法或者不合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采用简单“一刀切”的方式直接拆除除一宅外的宅基地上房屋,势必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影响社会治理。如果认可一户多宅,就会有大量违法占用耕地、小产权房等非法身份转正。往左往右都有问题,泛泛而言,一户两宅可能会被拆除也可能不会被拆除。


下面是认真回答。

第一,看当地政策情况。目前宅基地领域正在改革,许多地方的做法并不统一,政策较为灵活,检索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并对号入座,是最稳妥的做法。

第二,明确自己的宅基地“一户多宅”的原因。一户多宅成因非常之多:

(1)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合法取得两处以上宅基地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宅基地,后因继承、赠与、析产等原因形成两处以上宅基地的;

(3)建新未拆旧形成的一户多宅(多存在于易地搬迁,老房按照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

(4)已有一处合法住宅,未经批准又新建住宅的;

(5)没有合法住宅,未经批准新建两处以上住宅的;

(6)其他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况。

对于(1)(2)(3)是合法原因,(4)(5)是违法原因。

对于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大部分地方选择承认,对于(3)的情况,对老房子进行拆除。对于违法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则处理大为不同。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拆除(对没有取得批准手续的作违法建筑拆除,此处包括未能补办批准手续),较为合适的做法就是加入”面积“标准和”分户“标准:如虽然一户多宅,但总面积未超出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予以承认;如虽然一户多宅,但符合分户条件,予以承认。对于超面积的,由村集体收回,或者按所超面积收费,或者拆除。

这只是所列情况的一小部分,现实远比这个复杂得多,办法也多得多。还是那句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八、爷爷已迁出农村,现为城镇户口,农村老宅因被认定为危房,镇政府要求拆除。拆除后我爷爷还能在原地重建吗?

可以维修,不能重建。

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户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也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宅基地上房屋存在时,房屋作为个人财产,是享有所有权的。在房屋没有灭失的情况下,可以一直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人要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时,才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并建房。

根据您的描述,您爷爷户口已经迁出本村,拆旧建新后原老屋就不存在了,而非本村村民是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

九、拆除日本学校政府有权拆除吗?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无权拆除当地的日本学校。

因为当地的日本学校的建立,是经过国家商务部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而建立,是为了方便在华工作的日本籍员工的子女读书而建立的,只要日本学校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地方政府无权拆除日本学校。

十、在农村政府为什么要拆除场院旁边的养鸡棚?

拆除场院旁边的养鸡棚是因为养鸡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卫生问题。养鸡棚的鸡粪和鸡尿会产生恶臭和有害气味,对空气和土壤造成污染,同时饲养不规范也容易引起禽流感等疾病。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拆除的措施来防止环境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出现。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农村养殖业的监管和指导,推动农村养殖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延伸内容:农村养殖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地提供了就业机会和农产品。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养殖业也面临着环保和卫生问题的挑战。政府应该引导农民规范饲养,改善饲养条件,加强监管力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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