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若干意见?
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到今年年底前,确权登记工作的重点将是始终未确权登记,长期处于无证状态的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此前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登记表等凭证继续有效,不需要集中换发。
二、广东省关于农村宅基地实施意见?
关于广东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三、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应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因为这个制度涉及到农村居民的住房和土地问题。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容易导致土地规划混乱,影响城乡建设和农村发展。通过改革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和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同时,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给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渠道,保护他们的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等方面,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村民组长意见?
农村群众需要宅基地,第一步必须要向村民组申请,村民组大会讨论决定。村民组长在群众决议的基础上签上同意与否的意见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研究通过上报乡镇土地所,土地所审核上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乡镇土地所现场规划放线。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村民小组意见?
农材宅基地使用是要会社员大会,经村民同意,和上级同意方可实在
六、关于农村打恶除霸的意见?
农农村打恶除霸,净化了农村社会治安环保,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的恶霸势力,是好事,得民心,顺民意,保民安,要坚持高规格的组织领导,坚持各部门协同分区作战,农村打恶除霸形势严峻,各类矛盾容易积聚叠加,要时刻保持警惕,还要清洁我们队伍自身,防微杜渐。
七、关于农村涝池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关中水乡”为目标,全面恢复重建农村涝池,不断深化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努力把农村建成有水有景、绿色生态、和谐幸福的美丽家园。在完成前半年200座涝池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后半年再建设300座涝池,年内实现行政村涝池全覆盖。
2.遵循“聚集水、留住水、涵养水、利用水”要求,注重发挥“蓄水排涝、修复生态、连通水系”功能,融入当地人文历史,配套绿化、美化、亮化等设施,把涝池建成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村民休闲为一体的乡村湿地公园。
3.美化乡村环境,打造人文生态景观,建设美丽乡村;调节雨洪径流,固沟保塬,防治区域水土流失;拦蓄雨洪径流,调蓄灌溉水源,缓解灌溉压力;净化水体,治理水体污染,发展人工湿地;连通水系,构建区域水网,形成水系节点。
八、农村宅基地村民小组意见怎么写?
回答如下:尊敬的领导:
我们村民小组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有以下意见:
1.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证制度,防止宅基地占用、泛滥和乱建现象的发生。
2.加强宅基地土地规划工作,科学规划宅基地用地,保障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3.加强对宅基地的保护,保障农民宅基地的权益和利益。
4.加大对宅基地承包经营的扶持力度,落实扶持政策,帮助农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增加收入。
5.加强宅基地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清理整治,确保宅基地环境整洁卫生。
希望领导能够重视我们的意见,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为农民创造更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谢谢!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国家农业农村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制定。
2. 规范宅基地使用和流转。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流转的相关规定,确保宅基地合法稳定使用和流转的公平公正。
3. 加强宅基地集中连片利用。推广建设宅基地集中连片利用示范区,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4. 改善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宅基地集中连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饮水安全、道路交通、能源供应等方面,着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5.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机制、审批制度、监管体系和违法处罚和补偿机制。
6. 推进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实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等方式,逐步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
7. 加强宅基地保护与服务。完善宅基地信息数据管理,加大对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服务力度,积极开展宅基地权属调查和摸底排查,确保农民宅基地的真实用途和规模。
综上所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方向和指导意见,将有效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十、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
没有哪一块地是天然的宅基地,宅基地是家庭联产承包的部分地块经过政府部门审批,赋予该地块可以建造住宅的使用权能,才叫做宅基地。因此,你说的这块地经过审批了吗?没有的话不能叫宅基地。
如果不是宅基地,那只能算作一般的村集体所有的家庭联产承包地。现行法律是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但是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要经发包方同意(也就是村集体)。因此,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是说,对方已经接受了2000元转让款,那么可以视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对方提出不接受呢?宁愿返还2000元钱。
个人法律素养还不够,只能看到这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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