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宅基地新政?
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确定宅基地申请新条件,及建房审批程序,并重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二、把农村户口迁到城里,按最新政策农村的承包地(已确权登记)和宅基地受影响吗 !?
关于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 四、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关于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土地管理法修改: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焦点解读-长沙乐居网土地管理法修改: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焦点解读-长沙乐居网
三、宅基地置换新政?
宅基地置换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通过推行农村宅基地置换,农民的乱搭乱建和乱占地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自觉执行村庄建设规划的意识得到加强,未批先建和超面积建设等违章建筑行为大量减少。
本集体的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互换宅基地,究竟具体应当履行什么审批程序,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程序,一般是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互换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不应严于宅基地的取得审批程序。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北京宅基地新政细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江苏海门宅基地新政?
您好,江苏海门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宅基地新政的规定。新政策明确宅基地所在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由村民委员会或管理组织收缴使用。其中,宅基地入户纳入住宅用地管制管理,不能用于商业性项目建设。新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0年,不再延长。村庄规划中应保留适当面积的宅基地,切不可盲目占用。同时,规定了宅基地的划定、申请、管理等具体措施。以上是关于江苏海门宅基地新政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六、宅基地新政策?
1、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建立了中央政府指导与地方政府主责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2、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新政策指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乡镇政府管理宅基地,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根据这次土地管理政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4、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国家规定,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批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住宅。
5、鼓励在村集体内部转让
国家规定,农村宅地基所有人有权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不过在转让宅基地的时候需要提供转让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6、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七、农村户口最新政策?
农村落户条件
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可以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互投靠迁移(上述人员,必须有其中之一的常住户口在该村登记);
2、在当事人未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与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结婚后,把户口迁入当地挂靠;
3、在当事人不符合上述任一条的前提下,户口是不能在不同的行政“村”之间,进行迁移的;
4、当事人具体可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一、如何办理公共户迁移:
1、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公安机关通知办理迁入手续。
二、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
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八、宅基地确权新政策中,每个农村户口的人都能拥有一份宅基地吗?
有下列不同的情况:
1.一户一宅
国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而宅基地要按照“一户一宅”要求进行确权,一个人的话是只有一个户口的,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是不可以确权两处宅基地的。
2.分户
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通知,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集面积标注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一户多宅可以通过分户进行确权登记。
3.转让
宅基地就像承包地一样,是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的,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因此要是有多余的宅基地,可以转让给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进行一处宅基地确权。
九、宝应宅基地新政策?
宝应的宅基地的新政策,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不能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十、桑植宅基地新政策?
结论:桑植县政府近日出台新政策,明确规定将取消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解释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以及农村劳动力的流失,传统的占用农村土地资源的宅基地制度已经不适应当下的现实需要。同时,宅基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集体所有权难以管理、宅基地闲置等问题。因此,桑植县政府出台了新政策,旨在解决宅基地使用、管理等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内容延伸:桑植县政府此次出台的宅基地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取消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2. 宅基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但宅基地承包户需要取得县级以上土地部门的书面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手续。
3. 对于宅基地闲置的情况,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总之,桑植县政府此次出台的宅基地新政策,旨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方便农村土地的流转,同时也为农民增加了一种经济收入。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