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

168 2023-11-29 07:33

一、江西省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

江西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应该在20到25平米。

二、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

1. 根据《江西省农村宅基地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单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二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2. 这个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同时也考虑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3. 值得注意的是,建房时还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要求,以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需要遵守当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三、2021江西省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入选2021江西省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的有:江西湖口县、鹰潭市余江区、大余县、永丰县,试点期限为2020年-2022年。近年来,江西省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始终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稳慎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四、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

专家导读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农民一户一宅且住宅面积不能超过180平方米。本村居民且没有房子的;到法定年龄可以分户的;受自然灾害破坏的都可以向本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

依据《江西省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占用旧宅基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M2。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m2;

二、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

三、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m2。

第九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

二、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条件的;

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面积标准的;

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

五、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集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规划要求的;或座落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而未有相应防治措施的;或压覆重要矿床的;

六、申请位置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

七、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面积标准而申请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并在申请宅基地审批之前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所交出的旧宅基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二条 城镇非农业人口建住宅,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十三条 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如该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可分割,超过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房屋重置价格对原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不可分割,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的面积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作为遗产依法继承,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户口的农民只允许一户一宅,且面积不能超过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对于将自己的宅基地变卖的农民,也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轻易的将自己的宅基地变卖,造成的损失也要自己承担。

五、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占用旧宅基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M2。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m2;

二、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

三、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m2。

第九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

二、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条件的;

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面积标准的;

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

五、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集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规划要求的;或座落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而未有相应防治措施的;或压覆重要矿床的;

六、申请位置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

七、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面积标准而申请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并在申请宅基地审批之前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所交出的旧宅基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二条 城镇非农业人口建住宅,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十三条 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如该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可分割,超过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房屋重置价格对原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不可分割,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的面积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作为遗产依法继承,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户口的农民只允许一户一宅,且面积不能超过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对于将自己的宅基地变卖的农民,也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轻易的将自己的宅基地变卖,造成的损失也要自己承担。

六、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确权证什么样?

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的确权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囤不动产权证书

七、2021年江西省上饶市农村宅基地标准?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会因为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的,具体的宅基地使用标准需以当地政策为准,具体如下:

1、湖南浏阳:每一户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2、江西上饶: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荒山、荒坡、其他农用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3、陕西:城郊每户不得超过133㎡;川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267㎡。

4、山西:平川地区建房面积每户不能超过200㎡,山区建房最多不能超过266㎡/户。

5、云南:农村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超过30㎡,且不超过150㎡/户。

6、吉林:农业户口宅基地面积230㎡/户;市区辖乡镇的规划区、工业区农户住宅用地270㎡。

7、黑龙江:农村宅基地,不超过350㎡/户;城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宅基地,不超过250㎡/户。

8、广东:平原地区和城郊不超过80㎡/户;丘陵地区不超过120㎡/户;山区不超过150㎡/户。

9、安徽: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不超过160㎡/户;淮北平原不超过220㎡/户;山区和丘陵地区,不超过160㎡/户;用荒山、荒地建房,不超过300㎡/户。

10、贵州:城郊、坝子地区不超过130㎡/户;丘陵地区不超过170㎡/户;山区、牧区不超过200㎡/户。

八、农村宅基地怎么测量?农村宅基地怎么测量?

1 宅基地的测量方法包括实地勘测和测量数据处理两个部分。2 实地勘测:需要先确定宅基地的位置和范围,可以通过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或三角测量等方法进行测量。测量数据处理:需要对实地测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将宅基地的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地形地貌等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制定相应的宅基地规划。3 除了以上常规的方法,还可以利用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测绘和规划。在农村宅基地测量中,还需要注意相关地方政策和法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测量和规划。

九、农村宅基地换楼房,农村宅基地怎么用?

农村宅基地换楼房,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承包开发利用

十、农村宅基地纠纷?

1、这应当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先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存在权属争议,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

2、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3、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自己,那么对方占用自己宅基地的行为就是侵权,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土地确权程序,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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